一家建筑公司受雇拆除一栋旧洋房时,碎片砸到隔壁屋子,打破玻璃窗,还砸坏房间地板等,法官下令承包商赔偿13万余元损失,雇用建筑公司的洋房主人则无须负责。


答辩人穆尼夫妇是于2010年买下武吉知马惹兰林太师(Jalan Lim Tai See)33号独立式洋房。之后,他们聘用Esthetix Design公司拆除和重建一栋三层楼的房子。穆尼是一家银行的董事经理。


法官:洋房主人态度谨慎


2011年9月5日,工人在拆除建在小山坡上的旧洋房时,瓦砾碎片砸到山坡下33A号洋房的围墙,不但砸坏屋外四台冷气压缩机,还弹飞入屋,打破玻璃窗,砸坏客房的木制地板等。33A号洋房的屋主黄发胜(音译)因此起诉穆尼夫妇及Esthetix。


国家法院法官去年裁定公司疏忽,必须赔偿黄发胜约13万7000元损失,不过因为公司是独立承包商,加上穆尼夫妇在挑选承包商时采取了合理的谨慎态度(reasonable care),所以不必为承包商的疏失负责。


黄发胜不服判决上诉高庭,但是高庭司法委员施奇恩驳回上诉,昨天发表判词。


代表诉方的斯尼华申高级律师指拆除工程“异常危险”,如果穆尼夫妇够谨慎的话,他们应该发现Esthetix不适合承接这项工程,因为根据会计与企业管制局的记录,这家公司列出的主要业务不包括拆除工作。


不过施奇恩指出,答辩人在雇用Esthetix之前,已确认公司持有建设局的建筑商执照,而且公司的安全记录良好。答辩人也听取了专业建筑师及曾在Esthetix工作的朋友的意见。


施奇恩同意国家法院法官的立场,认为公司报写的资料不过是为了符合公司设立的程序,无法证明公司不具备拆除工作所需的专长。即使答辩人查了会计与企业管制局的记录,也不代表他们不会雇用这家公司。


另一方面,施奇恩也指出,Esthetix是独立承包商,公司在聘请和管理员工方面有完全的自主权,也自行跟个别的顾问和二手承办商洽谈合约等,因此答辩人无须为Esthetix的疏忽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