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道
即使武装部队人员违反安全规则,但只要是在执行职务,他就受政府诉讼法令保障,能够豁免被起诉。该人员的疏忽是怎么发生和是否涉及违反安全规则都不重要,重要的是疏忽行为与执勤有关。
高庭司法委员加南拉美斯昨天发表判词,阐述他在今年3月为何应政府和两名军官的申请,撤销在演习中对烟雾过敏而死的全职国民服役人员李瑞锋的索偿案。
诉方律师邹天齐指负责演习的排长纳吉上尉(31岁)和安全官谢泰祥少校(37岁)没有遵守训练安全条规,超出了职务范围,所以他们不受政府诉讼法令(Government Proceedings Act)第14节条文的免责保护。
该条文规定,武装部队人员在执勤时的行为若导致另一名部队人员伤亡,前者和政府都豁免民事诉讼责任。
2012年4月17日,隶属第三步兵营的李瑞锋士兵(时年21岁)参与演习时,纳吉上尉为了给士兵足够的掩护而投掷了六个烟雾弹,超出了安全规定的两个。李瑞锋吸入含有氯化锌成分的烟雾后急性过敏而死。
李瑞锋的遗产代表去年4月入禀高庭,促请法庭裁定纳吉上尉和谢泰祥少校疏失以及武装部队违反服务合约,索讨有待估算的赔偿。
然而,司法委员认为政府诉讼法令的定义并不狭隘,并非武装部队人员一旦有违安全规定,所享有的免责保障就作废。他说,如果武装部队人员遵守安全规则和程序,但还是有伤亡发生,有关人员就并非疏忽,也就无需有关法律的保障,那该条文等同于无。
他追溯法令的历史时说,订立有关法律是要确保武装部队训练和演习有效率,人员不会因为可能面对起诉而在受训或演习时瞻前顾后。除非不是在执行职务,否则武装部队人员就受法律保护。
司法委员说:“若人员执勤时疏忽,疏忽行为涉及违反安全规则和程序,这重要吗?在我看来,不重要。条文与疏忽怎么发生无关,重要的是疏忽行为是否与执行职务有关。”
此外,司法委员也不接受政府与李瑞锋之间存在着服务合约的论点。诉方指政府因与李瑞峰有合约,有义务提供安全的训练环境。
司法委员解释说,国民服役征召法令强制符合资格的男性新加坡公民和永久居民入伍,这种性质与合约的自由签署性质不同。司法委员坦言这是一起悲剧,也了解李瑞锋家人的悲痛,但他提醒说这也触及一起重要事件,即武装部队和人员保卫新加坡的能力必须不受民事疏忽责任所限。而且,法律的保障并不代表武装部队和人员能无视付托于他们的年轻男女的安全。
“反而是责任豁免的存在,本身就对武装部队和人员施加更重大的道德责任,让他们在看管年轻人时极其小心。”
若人员执勤时疏忽,疏忽行为涉及违反安全规则和程序,这重要吗?在我看来,不重要。条文与疏忽怎么发生无关,重要的是疏忽行为是否与执行职务有关。
——司法委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