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法令新条例将在8月1日生效,到时破产申请者的欠债额须达到1万5000元才能符合申请条件。
该法令的修正于去年7月在国会三读通过,以创造更具改造与修复性的制度,帮助破产者恢复正常生活。
申请破产的条件目前是欠债至少1万元,这是根据1999年收入水平设定。
欠债额调高后,政府希望鼓励不符合条件的欠债者同债权人私下解决欠款,避免破产所可能造成的不便,以及社会的歧视。
其次,申请破产的程序将加快。新条例允许债权人发出法定追债信后,在21天内就提出加快的破产申请,不过他得证明欠债人的财产价值很可能在21天内大幅缩水。
此外,机构债权人未来得委任私人信托人(private trustee)处理贷款者破产事宜,不能交由官方受托人(Official Assignee)处理。
新框架助破产者摆脱穷籍
机构债权人指的是有金融管理局执照的银行或金融公司,或是每年销售额超过1亿元,雇用超过200名员工的公司。
修正后的破产法令也推出分阶段脱离穷籍框架,让破产者有更清晰的目标和时间概念,争取脱离穷籍。
第一次被判入穷籍的人如果达到还款目标,通常可在破产五至七年内摆脱穷籍。如果已不是第一次被判入穷籍,则通常可在破产七至九年内摆脱穷籍。
其他有关担保履约、债权证明和破产名单的新条例也从下月1日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