寿险公司前主管指前雇主故意在背景调查资料中抹黑他,导致他两次求职受挫,去年5月被判彻底败诉。起诉人向终审法院上诉成功,三司依此案阐明雇主为雇员或前雇员写介绍信时,该负起的谨慎标准。
年入数百万元的寿险公司前主管,指管理层故意在背景调查资料中抹黑他,导致他两次求职都受挫,就诽谤、恶意诽谤(Malicious Falsehood,也叫商业诽谤)和疏忽,向前雇主索赔,去年5月被判彻底败诉。
拉美斯·克里斯南(44岁)不服所判,就前雇主安盛人寿保险新加坡公司(AXA Life Insurance Singapore,简称“安盛”)疏忽,即没有根据聘约负起应尽的责任,向终审法院上诉,结果三司裁定他胜诉,并前所未有地阐明雇主为雇员或前雇员写介绍信或推荐信(reference)时,该负起的谨慎标准(standard of care)。
这些标准包括:
(1)须根据事实撰写介绍信,如要表达对员工的看法,必须有事实支持;
(2)确保信件内容准确无误,不会制造对员工不公平或误导性的印象。
(3)提供员工的资料后,如果对方要澄清或要更多的相关资料,就必须透露,不能有所保留以避免资料不完整、不准确或不公。
(4)如果员工曾被指责或遭投诉却完全不知,或从没给予机会就投诉或指责抗辩和解释,信件就不应道出或暗示这些内容。
由大法官梅达顺、上诉庭法官赵锡燊和高庭法官庄泓翔组成的三司,裁定安盛发出给保诚保险和新加坡金融管理局的信件,虽然是事实,但大部分资料不完整,具误导性和对拉美斯不公。当保诚保险要澄清资料时,安盛不公地有所保留,并且也提出毫无根据的意见。
由高庭估算起诉人可获赔偿额
三司下令把案移交高庭,由高庭估算拉美斯的赔偿。
拉美斯在2005年加入安盛,后升任金融服务高级主管,管理47名财务顾问,5年后年入240万元,也是“百万圆桌”会员。
因不满安盛高管评选星级顾问的做法,他在2011年离职,申请加入保诚保险,称对方要给220万元的配套。
保诚向安盛索取背景调查,安盛回函指拉美斯的销售成绩差,也提到包括拉美斯的14名财务顾问被调查,有五人面对纪律行动,另三人被警方调查。
接获保诚不录用他的通知后,拉美斯向东京海上保险申请工作,安盛以同样资料回复后者的询问,拉美斯再次碰壁。
他指安盛让他无法受聘,目的是杀一儆百,避免旗下其他高级主管跳槽,但安盛表明遵照行规办事,拉美斯没理由把无法受聘归咎于它。
三司裁定安盛人寿保险新加坡公司发给保诚保险和新加坡金融管理局的信件,大部分资料不完整,具误导性和对起诉人拉美斯不公。当保诚保险要澄清资料时,安盛不公地有所保留,并且也提出毫无根据的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