替一名失智者管理600多万元财产的两名代理人获法庭批准,能以这笔钱进行投资。不过法官强调,两人必须以失智者的利益为优先,并遵守所设下的“保障措施”,若投资失利损失超过30%,代理人得为此负责填补亏损额。


家事司法法院法官陈文水昨天针对两名代理人的申请发表判词,解释代理人在什么情况下,可获准动用失智者资产进行投资。


根据心智能力法令(Mental Capacity Act),代理人可被赋予权利替失智者投资,不过法庭不会理所当然批准所有投资申请,得视个别案件的情况而定。


法官认为,是否批准代理人的投资申请,其中一大考虑因素是失智者拥有多少资产。


若失智者的资产不多,一旦投资失误便没有太大转圜余地,因此考虑到其中的风险,法庭较不愿意允许代理人动用失智者的财产作为投资之用。相反的,若失智者身家丰厚,即便蒙受亏损仍有足够财产维持未来开销,那法庭较可能批准投资申请。


另一个因素则是失智者和代理人之间的关系。例如,代理人是失智者的近亲,或代理人是遗产继承人,那他较可能替失智者着想,避免进行高风险投资,法庭因此较愿意给予他投资权力。


代理人须换位思考


不过法官强调,这不代表代理人应该以自己将继承的遗产为考量做出投资决定。


法官也提到,代理人得站在失智者的立场考虑,换成失智者自己做决定的话,他会不会那么做。与此同时,代理人得顾及失智者的利益,确保有足够资产应付失智者有生之年的开销。


法官举例解释,假设失智者在失去智力前是愿意承担高风险的投资者,他最终可能亏掉大部分资产。即使旁人都觉得他的决定不明智,他仍有权进行任何投资,但代理人不享有同等权利。


他引述过去的判词说:“管理自己的钱是一回事,管理别人的钱是另一件截然不同的事。”


本案两名代理人代为管理的资产总值超过600万元,判词里并未提及他们与失智者的关系。


两人提议在投资时采取几项“保障措施”,包括把至少20万元归为储备金不得作为投资之用、在投资前征询合格人员的意见、所有投资都必须经过两名代理人同意,以及若因投资失利导致资产总值减少超过30%,代理人得填补亏损。


此外,为了进一步保护失智者的利益,法官也下令两代理人每六个月得向公共监护人(Public Guardian)提交清单,列出失智者的资产和资产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