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公室女行政员开公司的支票给自己,并做假账以掩饰罪行,六年内“吃”公司155万2000余元。


被告西蒂·法蒂玛(46岁)把钱用在个人消费上,包括旅行,支付购买宝马汽车的订金等。警方事后在她的储蓄和定期存款户头分别起回三万余元和46万5000多元。


被告昨天承认伪造文件、做假账和转移账款等226项控状,法官判她坐牢七年半。


被告在公司的职务包括与公司的供应商接洽,安排付款事宜。她也负责记账工作,包括出国费用、应酬费和办公室费用等,以及准备支票付款等。


被告是在2008年9月开始“吃”钱,把公司的钱当自己的钱来花。她冒签支票,在支票上注明自己是收款人。


被告先把支票存入自己的储蓄户头,过后再把钱电汇到马来西亚的一个银行户头。被告有时亲自把钱带出新加坡到马来西亚。此外,被告把钱转到自己的定期存款户头。


为掩饰罪行,被告把这些钱当作公司的开支记录在账目,例如公司高层出国公干的费用及其他办公室费用等,然后伪造付款单。被告这么做是为了确保银行结单和账目一致。


从2008年到2014年,被告“吃”公司155万2000余元。她仅偿还3万6000余元。


控方:六年内一犯再犯


不能视为初犯对待


控方指本案有加重刑罚因素。控方说,被告面对很多控状,她在六年内犯案,有很多机会停手,但她一犯再犯,而且“盗取”的钱越来越多。被告不能视为初犯对待。


此外,被告是有预谋干案。她“盗取”公司的钱后,因担心被发现,便做假账掩饰罪行。被告的所作所为,违背雇主对她的信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