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委员会建议扩大总统顾问理事会,成员从现有的六名增加至八名,并加强它的权力。总统针对所有公共服务要职的任命和涉及国家储备金的财政事务做决定时,必须征询顾问理事会的意见。


目前,民选总统制在这方面并没有统一标准。有的财政事务和要职任命必须征询顾问理事会意见,有的则不必。


在必须征询顾问理事会意见的事务中,若总统和顾问理事会意见相左,有的决定可被国会推翻,有的则不能。宪法委员会认为,这两种情况的区别并不明显,有必要“简化体制”。


宪法委员会因此建议,总统在所有要职任命和财政事务上必须征询顾问理事会意见。一旦出现意见相左的情况,国会有权投票推翻总统的决定。


宪法委员会指出,这是因为国会是“全国最重要的审议机关”,辩论决策过程完全公开透明,若政府和总统之间出现矛盾,国会是处理僵局的最佳选择。


在总统行使否决权、而国会有意推翻他的决定的情况下,总统顾问理事会这个独立智囊团的判断将起到关键性作用。宪法委员会建议,支持总统的顾问理事会成员越多,国会推翻总统决定的难度就越高。


例如,若多数顾问理事会成员支持总统行使否决权,国会不得推翻总统的决定。


若顾问理事会支持者和反对者各有一半,而理事会主席也支持总统,国会必须取得至少三分之二议员投票赞成,才能推翻总统的决定。


若多数顾问理事会成员不支持总统行使否决权,国会只需取得简单多数的支持就能推翻总统的决定。


总统在内部安全法、维持宗教和谐法和指示贪污调查局展开调查三方面的监管权保持不变。总统可独立定夺,不必征询顾问理事会的意见,国会也不得推翻他的决定。


宪法委员会建议,在加强总统顾问理事会的权力和职责后,有必要增加它的成员人数,由总统和总理各委任多一人加入顾问理事会。


应概括设定成员条件


在顾问理事会成员的资格标准方面,宪法委员会认为不应设下“硬性资格标准”,而是制定较概括性的条件,如成员必须具备良好品格与信誉、拥有可协助总统的相关经验,以及确保顾问理事会成员背景多元。


宪法委员会指出,这将避免一些人才因为无法满足部分硬性条件,而无法出任总统顾问的情况出现。


目前,总统顾问理事会成员首个任期为六年,如果再受委则将任期缩短至四年。宪法委员会建议,当它的成员再受委时,任期可维持在六年,并错开成员的服务任期,以便约每两年更换部分成员,以保障总统顾问理事会的独立性和延续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