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瑞琳称土地局不合法终止她的雇佣合约,15年来提出不同的诉讼起诉政府。尽管法庭已屡次驳回她的诉求,可是她一而再、再而三地以不同名堂就此事入禀法庭,因而被视为无理缠扰的当事人。


最高法院上诉庭禁止一名在过去15年里针对同一起事件,惯性并持续提出无理缠讼的当事人再就此事诉诸法庭。


最高法院上诉庭的裁决为土地局前法律官员黎瑞琳(译音,59岁)自2000年开始兴起的一系列诉讼画上句点。除非法庭准许,否则她不能就土地局(现为新加坡土地管理局)1998年解雇她一事重新打官司。


黎瑞琳称土地局不合法终止她的雇佣合约,15年来提出不同的诉讼起诉政府。尽管法庭已屡次驳回她的诉求,可是她一而再、再而三地以不同名堂就此事入禀法庭,因而被视为无理缠扰的当事人。


总检察署援引最高法院司法权法令,向高庭申请制止黎瑞琳进一步针对上述已审结的案件提出诉讼。高庭去年批准申请,但黎瑞琳不服。


由朱迪柏拉卡斯法官、洪素燕法官和罗赐安法官组成的三司日前发表判词驳回黎瑞琳的上诉。三司指出,无理缠讼不仅对法庭,也对对立的一方及兴起缠讼的当事人不利。无理的缠讼把宝贵的法庭资源浪费在论据不足的诉讼上,影响其他有真正诉求的案件。


此外,不准无理缠扰的当事人无限期打官司,也是对她的一种保护。


“若不发出这样的庭令,提出无理缠讼的当事人在忘了理智或忽略现实,并对自己的案件深感不公的情况,极可能无止境地持续兴起法律行动。”


最高法院上诉庭说,法庭只是制止黎瑞琳针对上述已审结的案件在没有理据下翻案,而没有限制她对其他事件诉诸法庭。此外,即使总检察署没有提出任何申请,法庭还是可以主动发出禁制令,不准无理缠扰的当事人滥用法庭程序。


黎瑞琳是亚细安奖学金得主,1979年毕业自马来亚大学法律系。1991年她移居新加坡,两年后考获新加坡国立大学法律硕士学位,隔年成为新加坡公民。她在1996年至1998年任职于前土地局为第三级高级官员(法律)。


她在1998年被终止雇佣合约后,两次向公共服务委员会上诉委员会上诉都不成功,过后诉诸高庭。她在2000年要求高庭检讨土地局终止她合约的程序与决定是否有错,自此展开了持续15年的缠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