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赢官司的一方不能以查封与变卖令,把败诉方联名拥有的房地产变卖套现。法官指现今的法律原则对债主可能不公平,并对此表示同情,但如果要有所改变,则须通过立法修正。




打赢官司的一方不能以查封与变卖令,把吃败仗的对方联名拥有的房地产变卖套现。这对债主可能不公平,而法官也表示同情,可是法律原则既是如此。如果要改变,就须立法修正。


陈雪珍前年4月起诉梁丽仪,向她追讨约143万元。不过,梁丽仪隔月就人间蒸发,当时有近60名投资者报案指梁丽仪总共欠他们6000万元。陈雪珍于那个时候获得即席裁决,即无须开庭传召证人,只须按照呈堂文件就胜诉。


与此同时,另一名投资者曾龙健也起诉梁丽仪,并在她没有回应诉讼后得到缺席裁决,获判所追讨的846万多元。


陈雪珍和曾龙健因此是梁丽仪的判定债权人(judgement creditors)。


陈雪珍于2015年7月获得法庭发出查封与变卖令,有权扣押梁丽仪名下位于丹那美拉一带的半独立式洋房的产权来套现抵债。


梁丽仪的丈夫一个月后在报章上刊登启事,表明有意把夫妻联名拥有的上述房地产,转为分权拥有的形式。分权拥有屋主拥有特定但没分割的产权,并可以不经其他屋主的同意,自行处理或售卖属于自己的产权。


曾龙健则在隔月才就梁丽仪的半独立式洋房,获得法庭的查封与变卖令来扣押她的产权。


高庭法官蔡利民应曾龙健通过陈伟杰律师提出的申请,撤销陈雪珍获准查封与变卖梁丽仪上述房地产权益的庭令。


联名拥有房地产所有屋主对外被视为一个屋主


法官在日前发表的判词中说:“在联名拥有的情况下,所有的屋主共同拥有整个房地产。联名拥有的屋主之间有权利,但对外他们被视为一个屋主,不享有个别的联名屋主所拥有的特定或独特的产权。”


法官阐述,既然联名屋主的产权无法区分,债主就不能查封与变卖欠债人联名拥有的房地产,因为这等于把欠债人以外的联名屋主的权益也一并扣押。


不过,法官撤销陈雪珍的查封与变卖令的裁决,也导致曾龙健的查封与变卖令同样失效。


法官指出,尽管梁丽仪的丈夫曾登报宣布把房子转为分权拥有,可是他没按照地契法令完成程序,所以当曾龙健获得查封与变卖令时,有关房地产还是联名拥有的。


梁丽仪的房地产去年被银行拍卖,收益在扣除房贷之后还剩下124万多元。梁丽仪已破产,所以她的半份售屋收益,即62万3300多元,将由处理破产者资产事宜的官方委托人决定如何分配给债权人,包括陈雪珍和曾龙健。


对此,法官指出,不能扣押欠债人联名拥有的不动产来执行打赢官司的裁决,对判定债权人来说可能不公平。“正如上述所说,这是法律原则。在我看来,如果要改变,须靠立法(机构)的介入。”(部分人名译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