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会修订回教法执行法令,推出多项针对回教婚姻的新措施。其中之一是男女中只要有一人未满21岁,婚前须参加婚姻预备课程及获得家长同意。
法令也将赋予回教法庭更多权力,确保回教夫妇离婚前,得先参加婚姻辅导课程。
国会昨天三读通过,修订现有回教法执行法令(Administration of Muslim Law Act)。通讯及新闻部长雅国博士说,修订法令的目的在于强化回教家庭体系、巩固回教制度,以及加强回教徒的资产管理。
为了给予年轻回教徒家庭更多支持,雅国提出两项新措施,包括强制有一人未满21岁的年轻回教未婚伴侣,须参加社会及家庭发展部指定的婚姻预备课程,从中了解如何建立稳定的家庭。这些伴侣也须先获得双方家长同意,才能注册结婚。根据现有法令,回教徒要注册结婚,只需得到新娘的法律监护人的允许。
针对有意离婚的回教夫妇,雅国则提出授予回教法庭更多权力,确保回教夫妇在离婚前,须上回教法庭的辅导课程,让这些夫妇有挽救婚姻的机会。此外,回教法庭未来也可在回教徒夫妇办理离婚的任何阶段,推荐他们参加辅导或家庭辅助计划。
法案进行二读辩论时,多名议员积极发言和提问。拉哈尤·玛赞(裕廊集选区)、安迪(碧山—大巴窑集选区)及黄国光(义顺集选区)都提到有一名本地女回教徒,因前夫疑在马来西亚柔佛擅自办离婚,造成她面对房地产分配及赡养费的问题。他们因此提出给予本地回教法庭更多权力,包括处理本地回教徒在海外离婚的附属事项。
雅国回应时指出,这起事件最终交由最高法院上诉庭审理。上诉庭根据妇女宪章,允许妇女到高庭寻求赡养费。雅国强调,受国外离婚判决影响的本地回教徒,仍获得法律保障,可透过民事法庭寻求赡养费及资产分配。
雅国也提出改善慈善遗产及回教堂建筑与回教社会发展基金制度,确保这些资金得到妥善运用。
负责管理慈善遗产的信托人,将来若不让回教理事会检查慈善遗产,或向理事会提供相关资料等,理事会有权把信托人撤职。任何慈善遗产若有意委任新信托人,将来也得征求回教理事会同意,否则任命无效。
此外,回理会能把部分慈善遗产,放入累积基金,以维持遗产的发展与运作。累积基金也可用来购买或维修产业。
回教堂建筑与回教社会发展基金以后可用来购买土地扩建或建造回教堂,及资助建造及维修回教教育场所的经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