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HTC●诉讼案
工人党和FMSS强调,他们的行为并没导致阿裕尼—后港市镇理事会蒙受亏损;而作为市镇会人员,他们受市镇会法令保护,只要是秉持诚信行事,不能对他们个人展开诉讼。
阿裕尼—后港市镇理事会前管理代理FMSS就市镇会独立委员会的诉状提出反驳,指市镇会委任FMSS为管理代理是为了提高管理工作的效率。同被列为答辩人的工人党议员也进一步指出,他们为了化解可能的利益冲突,已制定额外的监管措施。
FMSS和工人党议员强调,他们的行为并没有导致阿裕尼—后港市镇理事会(AHTC)蒙受亏损,而作为市镇会人员,他们受市镇会法令保护,只要是秉持诚信行事,不能对他们个人展开诉讼。
市镇会所委任的独立委员会上个月21日入禀高等法院,向数名市镇会理事追讨超过3370万元,并指这些理事违反受托和应尽的责任。市镇会指工人党秘书长刘程强和主席林瑞莲设立了一套有问题的系统,让受委的前管理代理FMSS和负责人得以从中牟利。
独立委员会的诉状提到,侯文芳和丈夫卢仲明设立FMSS,但侯文芳却同时是市镇会副秘书,卢仲明则出任市镇会秘书一职。
对此,工人党议员在本月15日向高庭提呈的答辩书中指出,由管理代理公司的职员代表市镇会批准支付给管理代理公司的款项是业内的标准做法。
工人党说,人民行动党2011年大选前负责阿裕尼市镇会时聘用的管理代理公司CPG,该公司董事经理蔡隆川同时也是市镇会总经理,并代表市镇会批准支付给CPG的款项 。
他们曾向蔡隆川了解该采取哪些额外措施化解可能的利益冲突,并都一一落实了。此外,市镇会在2011年9月的会议上也进一步规定,支付给FMSS的所有款项需获市镇会主席或副主席签名,而这两人皆非FMSS利益相关方。
工人党强调,FMSS管理代理合约终止后,独立会计师KPMG也没有找到任何违反市镇会财务条例(TCFR)或上述规定的付款。
侯文芳和FMSS前天通过代表律师提呈的答辩书也披露,林瑞莲曾在2011年5月30日后的一次会议上,“促请和尝试说服CPG继续履行合约至2013年8月,但遭CPG拒绝”。
独立委员会指卢仲明和侯文芳违背受托责任。
对此侯文芳在答辩中说,她和丈夫分别受委市镇会副秘书和秘书是出于“行政便利”,应市镇会的要求担任职务。不过,侯文芳强调,她和丈夫虽然受委任职,但不是市镇会成员。
答辩书中写道:“卢仲明和侯文芳虽然出席市镇会会议,但没有投票权,而是遵照(市镇会)的指示行事……他们时刻都如实和秉持诚信行事,也向市镇会理事声明他们在FMSS的相关利益。即便如他们所否认的存在利益冲突,他们不承认他们的行为导致市镇会蒙受损失。”
答辩书中也说,市镇会拥有合适的付款系统,也没有不当付款给其他相关方或第三方。
建屋局要求旁听聆讯
另一方面,总检察署代表建屋发展局致函高庭,要求法庭准予建屋局人员或代表律师旁听所有与本案相关聆讯。
总检察署说,建屋局是诉讼的利益相关方,因为案情关乎阿裕尼—后港市镇会追讨过去不当的付款。
据了解,工人党答辩人已通过代表律师反对这项请求。
工人党五大反驳
反驳①:前管理代理早已表明去意
●指控:
林瑞莲和刘程强被指在2011年5月已代AHTC决定,指示卢仲明和侯文芳成立FMSS,而且不用招标就委任FMSS当“一年过渡期”的管理代理,同时委任卢仲明为AHTC的总经理或秘书、侯文芳为AHTC副秘书。
林瑞莲和刘程强也被指刻意做出失实陈述,包括指CPG有意解除合同、时间紧迫等,以说服其他市镇会理事在2011年8月4日的会议上同意不用招标就委任FMSS,但其实他们可继续保留CPG为管理代理。
●反驳:
林瑞莲和刘程强说,尽管CPG管理阿裕尼市镇会的合同要到2013年7月底才截止,但CPG早已表明从2011年8月起,不愿继续担任管理代理。CPG当时也通知说提供市镇会管理系统的AIM公司有意在同年7月31日终止合约。
刘程强说,要从零开始研发系统需至少18个月,但单为管理代理招标就要约两个月,意味着新代理只有少过一个月可引进新系统或提升后港市镇会的系统。
刘程强根据以往市镇会交接的经验,担心可能会出现问题,因此才在2011年5月19日发电邮给侯文芳,表示他和林瑞莲希望FMSS尽快成立。
反驳②:付款FMSS监管措施充足
●指控:
付款制度有许多缺陷,没有足够的监督检查,这导致好些弊端,例如作为FMSS董事的侯文芳可开发票给AHTC,然后身为市镇会总经理的她又可以批准付款等。林瑞莲和刘程强被指“允许一个可让侯文芳和卢仲明中饱私囊的付款制度被设立”。
●反驳:
所有给FMSS的付款,无论金额多少,都必须市镇会主席或副主席联合签名。议员们也定期和FMSS开会,并会到区里视察,确认FMSS服务达标才付款。
林瑞莲和刘程强指出,管理代理员工代市镇会批准付款给管理代理是“市镇会业内标准做法”,就如此前同时担任CPG董事经理和阿裕尼市镇会总经理的蔡隆川,也代市镇会批准付款给CPG。
反驳③:
增聘人手等费用
导致须支付较高管理费
●指控:
支付给FMSS和FMSI的费用太高。根据指控,3371万7535元“属不当付款”。
单是管理代理费,FMSS在担任管理代理的第一年,市镇会就多付51万多元,比起如果由CPG继续当管理代理高出约10%。第二年在算入通货膨胀之后,若由CPG继续当管理代理,市镇会可省下74万6000元。
●反驳:
林瑞莲和刘程强说,首年合约内,管理代理费没有报大数,其中除了管理费用,也包括FMSS接管的后港市镇会员工工资,以及增聘AHTC员工的费用。
管理费方面,数额则与CPG管理阿裕尼集选区所会收取的费用一样。
他们也指出,CPG若继续当管理代理,难保它愿意把合同范围扩大至后港区,也未必会接管后港市镇会原有员工。
由于CPG已表明不愿继续当管理代理,林瑞莲和刘程强认为,AHTC没有适当的理由,按CPG收费去计算AHTC可省下的管理代理费。
反驳④:价高业者得标因为表现佳
●指控:
AHTC颁发的10个建筑项目没有分别招标,也未必选用最低标价者。
AHTC通过一次性的招标,预先选出两家顾问公司LST Architects(简称LST)和Design Metabolists(简称DM),由它们协助管理不同项目。
结果,AHTC把所有10个项目都交给要价较高的LST,其中七项的决定没有充分地解释或没记录原因,导致AHTC须承担279万4560元的额外费用。
●反驳:
这是因为根据以往的合作经验,DM的效率明显不及LST,屡次导致工程延误,殃及居民。
AHTC招标时,只有这两家公司投标;刘程强没有参与评估过程。据林瑞莲等人了解,AHTC与其他市镇会,包括由人民行动党管理的阿裕尼市镇会的做法相同。
反驳5:FMSS负责人关系“公开”
●指控:
林瑞莲和刘程强被指,虽然知道FMSS由卢仲明和侯文芳夫妻拥有,却没披露这层关系,也没有讨论委任两人为AHTC秘书和副秘书可能引发的利益冲突。
FMSS于2011年5月15日成立,卢仲明原是拥有50万股的唯一董事;股份在隔月分拆:卢仲明持50%股权、侯文芳20%。
卢仲明在2015年6月27日过世,侯文芳是两名遗产代理人的其中一人。
●反驳:
侯文芳曾任后港市镇会总经理,而卢仲明是市镇会长期合作的承包商。多数受委理事其实已认识卢仲明和侯文芳,或共事过,因此都知道两人是夫妻,以及侯文芳在CPG完成合约后会在某个岗位上与AHTC有关联。
根据2011年5月的电邮往来和会议记录,林瑞莲和刘程强就夫妻俩受委可能产生的利益冲突已进行“长时间”的讨论,并也曾向蔡隆川了解要如何化解冲突。
侯文芳在答辩中说,她和丈夫分别受委市镇会副秘书和秘书是出于“行政便利”,应市镇会的要求担任职务。她和丈夫虽然受委任职,但不是市镇会成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