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兴良所照顾的祖母去世时未留遗嘱,遗产继承人将组屋出售后,法庭原判给他相当于七年每月1000元的赔偿。高庭日前就他的上诉裁定可多得相当于每月500元的家具使用费,但刘兴良不服裁决欲再上诉。
青年指祖母在世时答应让他永久住在她名下的组屋,因此他没从事全职工作以便照顾她,并承担她的医药费和其他开销。不过,在她去世后,青年无权继承组屋并被逼迁,他于是索讨赔偿,获判10万元。
刘兴良(译音,33岁)称,他在2005年开始照顾祖母直到她2008年11月去世。基于有祖母的承诺,让他在她百年以后继续住在她后港的五房式组屋,他同意代付日常支出及祖母的医药费。此外,他放弃全职工作来照顾祖母,并对自己会否感染祖母的肺痨病终日提心吊胆,影响了他的社交生活。
高庭法官罗赐安日前发表的判词显示,刘兴良的祖母去世后,后港的组屋根据无遗嘱继承法令,由她的子女继承。判词没说刘兴良的父亲是不是受益人之一。继承人要把组屋出售,所以要刘兴良搬走。组屋之后以38万5000元出售。
刘兴良以代付祖母的开销及失去继续居住在该组屋的权利为由,向祖母的遗产索偿。在遗产没委任诉讼代表和抗辩下,他胜诉。
高庭助理主簿判刘兴良获赔8万4000元,即补偿他七年的1000元月租,但他嫌不足。他在上诉后获得高庭调高赔偿额至10万元。不过,刘兴良不服裁决,已表明要上诉至最高法院上诉庭。
他说,助理主簿在计算刘兴良的赔偿额时只以后者租用另一个组屋单位月付1000元为根据,却没把他另外得承担500元作为使用家具的费用考虑在内,但法官认为这样的计算方式不对。
法官指出,若刘兴良继续住在后港的组屋,组屋是附带家具的,所以应对他无法继续居住在那里作出补偿,他所能得的赔偿应包含家具的费用,即月租和家具费1500元。
不过,法官同意助理主簿以七年作为赔偿的年数。他说,这名青年只照顾祖母三年,赔偿他所要求的10年至14年的租金是“不成比例”的。单身的刘兴良七年后,有资格独自申请组屋。
此外,法官考虑到刘兴良在照顾祖母的那些年里,他免费居住在后港的组屋。而且,他索讨8万元医药费,但他当初入禀高庭时却列出远比这个数目更低的金额——约1万8350元。何况,他祖母有女佣帮忙照顾,并非刘兴良独自承担。因此,他能得到的赔偿需打折扣,法官认为10万元是合理的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