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级律师陈志明的大儿子逃兵役被判坐牢16个星期,他的小儿子也因逃兵役被控上国家法院。


被告陈仰恩(25岁)是在7月25日被控,案件将在9月4日过堂。


陈仰恩面对三项触犯国民服役征召法令控状,第一项指他在2009年3月16日至2015年8月5日之间,未有效出国准证(exit permit)留在国外六年四个月。


第二项控状指他在2009年7月31日至2015年8月5日间,没有遵守条例,前往办理国民服役登记手续及接受医药检查等。


被告面对的第三项控状指他在2006年8月15日至2009年3月15日之间,未持有效出国准证留在国外两年七个月又一天。


被告面对的第一项和第二项控状,刑罚是罚款最高1万元,或坐牢不超过三年,或两者兼施。


陈仰恩的哥哥陈怀恩(28岁)因未持有效出国准证留在国外10多年,而于2015年被控,并在认罪后于今年2月被判坐牢16个星期。


根据陈怀恩认罪的案情,陈怀恩是因为不能适应新加坡的教育制度,无法应付母语,而于2000年12月1日与母亲、姐姐和弟弟陈仰恩移民加拿大。他后来成为加拿大公民,但没放弃新加坡公民权。


针对逃役案件,高庭上个月审理两起逃役案后,公布逃避国民服役者的判刑标准,而逃役时间的长短是法庭判刑的主要考量。


在判刑标准下,逃役两年至六年者,面对两个月至四个月的监禁;而在这个年数范围内,每延后一年就面对多半个月的刑期,即逃役三年者的刑期起点是两个半月。逃役七年至10年者,监禁起点为五个月至八个月,而在这个范围内,每延后一年刑期就多一个月,即逃役八年者的刑期起点为六个月,以此类推。


至于其他判刑考量,逃役者自首可被视为减轻刑罚的因素。另一方面,逃役者认罪的求情价值有限甚至没有价值。逃役者在军中表现优异则不是判刑考量之一。(部分人名译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