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新设立的恐怖主义(防放射性物质)法令明天(1日)生效,以履行联合国《制止核恐怖主义行为国际公约》的义务,并针对核武相关事件行使治外法权,严厉惩处罪犯。
内政部昨天发文告指出,根据新法令,非法拥有、制造或使用放射性物质或带杀伤力的放射性仪器,都属刑事罪行。
此外,非法使用或破坏核设施,或是以武力或威胁让他人提供放射性物质及仪器,或是核设施的使用,也都是刑事罪。
联合国在2005年采纳《制止核恐怖主义行为国际公约》,新加坡隔年签署成为缔约国。除了我国,另有109个联合国成员已审核通过条约。
总理公署部长兼内政部和国家发展部第二部长李智陞今年5月在国会为上述法案提出二读时指出,本区域发生核武恐袭的可能性虽不大,但考虑到伊斯兰国组织或许有能力滥用核子物质发动攻击,因此有必要落实新法令。
新法令赋予我国政府治外法权,确保在本地发动核武恐袭的外国人面对新加坡法律的制裁。若罪犯在新加坡被拘留,他将会依法被控、面审和受惩处,同恐怖主义(防爆)法令一样。国际公约也要求新加坡把相关罪案列为可引渡罪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