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生将来行医时未必要在实体医院或诊所,他们可通过网络及移动科技平台进行远程医疗。
目前的私立医院和诊疗所法令假设这些医疗机构必须属于医院(包括妇产医院、疗养院、一般医院、外科医院等)、医疗诊所(家庭医生诊所、专科诊所或洗肾中心)以及临床实验室(实验室或脐带血库)这几大类,如果是在特定处所之外提供新型医疗服务,如远程医疗和流动医疗,就并没有恰当的执照类别。这也意味着,要行医就必须先加入一家有实体处所的医疗机构。
私人医院及医疗诊所法令1980年生效,最后一次进行大量修正是在1999年。将近20年来,医疗服务景观有很大变化,除了远程医疗的出现,一些辅助类医疗如综合医疗保健(比如物理治疗)、传统医学和另类医学也越来越普及。
因此,拟议中的医疗服务法案就从以实体处所为主的执照框架,改为以服务类别来颁发执照,比如医院服务、门诊保健服务(如普通科诊所、牙科诊所、专科诊所、外科中心或洗肾中心)、长期护理服务(如疗养院、慈怀病院、慢性病中心)、非处所类服务(如紧急服务、医疗运输、电子医疗和移动医疗)、医疗支援服务(如临床实验室、放射类服务、细胞组织库、血库、体检),还有一些特定服务。
法案也打算加强对执照持有者的监管,如提供复杂服务时须委任一名临床治理官(Clinical Governance Officer)及服务评审委员会(Service Review Committee)。
中医师和物理治疗师师等行业不必在新法案下申请执照,而是继续由各自的专业团体监管。
另外,法案也提议,为避免对病患造成混淆,今后注册的医疗机构或诊所,不能擅自给自己冠名“新加坡”(Singapore)、“国立”、“全国”或“国家”(National)。那些名称里已经有这些字眼的机构或诊所不受影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