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1月9日)在国会三读通过的合作社(修正)法案在监管方面作出不少修订,修订内容包括规定合作社管理委员会成员和主要职员必须达到的一定培训要求、学历和工作资历等。
信贷合作社的财务监管如果不够审慎,令会员存款面对风险,日后可发放的红利或受限,而持续不达标的合作社可被禁止收取存款,甚至被除名。
为了确保监管机构在碰到管理不善的合作社时能迅速行动,更好地保障合作社会员的利益,昨天在国会三读通过的合作社(修正)法案在监管方面作出不少修订,尤其是针对信贷合作社。
我国目前有85个合作社,信贷合作社就占24个,服务14万名会员。截至去年底,会员存款共达8亿2000万元,提供给会员的贷款额则达2亿零900万元。
文化、社区及青年部兼贸工部高级政务部长沈颖就法案提出二读时说,允许合作社注册官为发放给会员的红利设定上限,是为确保合作社大部分净收益用于积累资本和改善财务状况。
新修订今年上半年生效
合作社法令的新修订多数将在今年上半年生效。修订内容包括规定合作社管理委员会成员和主要职员必须达到的一定培训要求、学历和工作资历等。
合作社注册局(Registry of Co-operative Societies)已设计一套培训计划,确保主要人员掌握执行职务的必要知识。除非有注册官的批准,没能完成培训的人员将失去进入管委会的资格。
沈颖指出,由于一些合作社反映无法从会员中找到具备资格的合适人选,法案也允许合作社委任最多两名非会员暂时进入管委会,直到下一个年度会员大会举行。如果合作社始终找不到合适人选,注册官则有权委任两人。
共有七名议员参与法案辩论。议员谢建平(马林百列集选区)提问时,直言担心扩大监管力度,会出现政府过度干预的情况。
沈颖回应说,注册官的责任不是接管会员和管委会的责任,只有在不得已的情况下,注册官才会干预和采取行动。
此外,根据新规定,除非合作社破产、持续不达标,或经营方式枉顾国家安全或会员利益,否则注册官是不会行使权力关闭合作社的。
杨益财(丹戎巴葛集选区)则质疑信贷合作社到了今时今日是否还有存在的必要。
对此,沈颖说,尽管信贷合作社的会员人数相对较少,但过去几年仍保持稳定,并扮演着重要的社会角色。“与金融机构相比,合作社比较没那么在乎收益,他们更愿意为会员付出,如提供低收入者贷款或重新安排会员贷款,帮助他们渡过难关。”
法案降低最低会员人数等门槛
为了协助合作社的设立和发展,合作社(修正)法案降低了最低会员人数和取消一些已过时的门槛,也调低管理委员会成员的最低年龄要求。
合作社法令原本要求合作社拥有至少10名会员才能注册,如今将减少至五人。限制残障者、破产者和前囚犯成为合作社会员的条例也一并废除,以鼓励更包容的合作社。
针对将管委会成员的最低年龄要求从21岁调低至18岁的做法,杨益财认为,年轻人未必能胜任管理财务的责任,似乎有违当局加强监管力度的目的。
沈颖回应说,这主要是为了方便大专学府的学生参加校内的合作社。她指出,为了振兴合作社运动,有关领域组织正积极向年轻人展开宣传,以提高他们对合作社模式的认识,吸引他们加入。
她说:“即使年轻会员可能缺乏商业和管理经验,但我相信他们可以在管委会层面以其他方式做出贡献,例如通过使用社交媒体,发展接触新市场的策略,或向会员提供新服务,或作为继任计划的一部分,向经验丰富的领导人学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