兄弟俩当初签署协议清楚说明,哥哥须在半年内出售商业单位。然而,当市场没有买家愿支付哥哥所开的售价时,哥哥却执意不肯降价,对弟弟不公平和造成损失。
已故商人留下房地产与石油运输等家族生意给儿子们打理,生前交代他们不可反目,无奈长子与次子关系破裂,为公司清盘一事对簿公堂,上诉庭谕令两人进行调解取得协议。
岂料,双方和解不到三年,弟弟林子明(61岁)又起诉哥哥林子英(64岁)违反协议,迟迟未完成买下弟弟的公司股份的约定。高庭法官加南拉美斯判弟弟胜诉,赔偿额有待估算。
据之前的媒体报道,商人林鸿儒在1992年患癌病逝,生前手写遗言,嘱咐孩子们不可闹翻,好让他“安心瞑目”。
他留下三家家族公司,分别是经营油站和石油运送的Tat Leong Petroleum公司、经营房地产发展和投资的Tat Leong Development公司,以及持有前两者股权的Tat Leong Investment公司。
根据本周发表的高庭判词,哥哥拥有Tat Leong Investment公司的大多数股份,弟弟则是小股东。
2014年11月,弟弟入禀高庭申请将三家家族公司清盘,理由是家族业务的核心应是互相信任的关系,但他却被踢出公司,与哥哥的关系完全破裂,关掉公司才是公平的做法。
当时林家已家道中落,经营油站和石油运送的公司已没营业,家族生意收入主要来自一个位于远东商业中心的商业单位的租金。
指哥哥故意拖延脱售单位
2015年11月,最高法院上诉庭下令兄弟俩进行调解,两人也在一个月后达成协议,同意由哥哥以双方协议的价格,买下弟弟在家族公司的股份。
协议条件也包括在半年内把远东商业中心的商业单位卖掉,把出售所得算入公司资产价值,而哥哥必须在卖掉单位后的一个月内,落实买过弟弟的公司股份的协议。
但诉方指哥哥故意拖延脱售单位一事,并且把出售价格订得过高,导致没有买家上门。眼见过了协议期限仍无进展,诉方于是发律师信给哥哥,要求他以115万余元买下弟弟的股份,但哥哥拒绝这么做。
诉方因此希望法庭下令哥哥完成买下股份的协议,或赔偿弟弟因无法脱售股份而蒙受的损失。
不过,辩方否认违反协议,因为只要单位还没出售,哥哥就无须买过股份。
法官在判词中指出,兄弟俩当初签署协议的目的,是为了在指定时间内解决纠纷,让弟弟退股;而协议内容也清楚说明,哥哥必须在半年内,以合理的价格完成出售单位。
但当市场没有买家愿意支付哥哥所开出的售价时,哥哥却执意不肯降价。法官认为,哥哥这么做是“不合理的行为”,对弟弟不公平和造成损失。
法官因此判弟弟胜诉,裁定哥哥必须针对无法在协议期限内出售单位,对弟弟做出赔偿,具体赔偿额有待估算。哥哥已对法官的这项裁决提出上诉。(人名译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