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贩常见的辩词是毒品是供自己用的,希望借此洗脱走私罪名,或把走私毒品的重量降至不抵触死刑的重量。最高法院上诉庭裁定,唆使他人走私毒品自用的被告的确不构成走私罪,但他必须没有意图走私那些毒品。


由大法官梅达顺、潘文龙法官和朱迪柏拉卡斯法官组成的三司,昨天驳回三名被告分别针对他们唆使走私二醋吗啡(海洛英违禁成分)或走私二醋吗啡的罪名。因此,三司维持两人的死刑和一人终身监禁加15下鞭刑的原判。


被控走私毒品的被告常见的辩词是毒品是拿来自己用的,希望借此洗脱走私罪名或把走私毒品的重量降至不抵触死刑的份量。本地凡走私15克或以上二醋吗啡者,可被判死刑。


最高法院上诉庭在裁决中说,它同意被告若教唆他人走私毒品给自己,并有证据显示毒品纯粹是自用,就没有教唆走私的罪责,除非控方能证明他有意图把毒品转给他人。然而,被告还是会因拥毒和滥用毒品被定罪。


不过,上诉庭不接受本案被告阿里在2012年10月23日教唆塞拉马特走私456.2克海洛英(内含27.12克二醋吗啡),一半的份量是他和塞拉马特自用,剩余一半(含13.56克二醋吗啡)才是要贩卖的。


上诉庭说,证据显示阿里当天在淡滨尼的组屋交了5400元给塞拉马特去向马来西亚籍的拉古纳特取货,他既为海洛英付费,也有控制权。而且,他于口供中明确表示,在塞拉马特取货后,他会送一些给塞拉马特当请客。塞拉马特则想从阿里那里得到一些海洛英解瘾。


“阿里与塞拉马特根本没有共同的意愿,要一起使用涉案的海洛英。所以,阿里的确有意走私包裹里的毒品,他有意要卖给第三者,以及出于友情或当作协助取货的酬劳,把一些送给塞拉马特。”


而且,如果以阿里和塞拉马特自称每天分别使用8.4克和6克海洛英的说法,两人五六天内是用不上456.2克的一半的。


此外,即使他们有意使用部分的毒品,他们能减少的部分是个人自用的份量,而非两人加起来的份量。


上诉庭说,法庭须独立和个别看待阿里和塞拉马特的控状,所以只能从涉案的重量(456.2克)减少他们个人使用的份量,而非两人的总份量。


拉古纳特因只扮演跑腿角色,加上控方给他发出免死的合作证书,证明他为打击境内或境外贩毒活动提供实质协助,所以法庭判他最低的刑罚——终身监禁和15下鞭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