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取代公共秩序(保存)法令的公共秩序与安全(特权)法案,就算内政部长应警方要求授权警方行使权力后,警方也不一定会使用每项特权,警察总监会视情况做出决定。这包括决定应动用哪些特权、应由谁执行权力,以及使用权力的范围。
此外,国会议员依然可针对部长应否授权警方行使法令,在国会提出问责。
总理公署部长兼人力部和内政部第二部长杨莉明昨天在国会为公共秩序与安全(特权)法案进行二读时,向议员强调新法案的“把关”机制,以防范职权滥用。
为确保警方在处理严重事件时能有效应对,法案允许警方必要时行使特权。
但杨莉明指出:“即使部长颁布指令,警察总监仍得决定须使用哪些特权来应付事件、由谁来执行、针对哪个地区、人或车辆。法案明确列出部长和警察总监在发布指令,或行使特权时应遵守的规定。”
“警员执行任务时也须遵照法案设定的明确准则。例如,什么情况允许相关人士从目标地点移走车辆,以及如何移走。”
至于法案为何没有保留允许国会取消部长决定的条文,杨莉明强调,如果国会议员认为部长不应颁布指令,还是能向部长提问。“国会并不会因法令没有特定条文,就无法向部长提出问责,而司法检讨依旧是避免部长滥用职权的一个管道。”
官委议员郭庆亮参加辩论时说,新法案与公共秩序(保存)法令的分别,在于法案让部长无需另一个独立单位批准就可颁布指令。他因此关注部长被赋予过大的酌情权,建议修改法令的条文,强化问责机制。
杨莉明回应时说,他的顾虑是合理的,但公共秩序与安全(特权)法案针对的是严重事件,也是警方得分秒必争应付的情况。
她举例反问,假设有恐怖分子挟持新加坡人,在国会辩论部长是否应颁布指令的当儿,拯救工作是否可就此暂停?如果这期间情况有变,恐怖分子开始伤害人质,警方展开拯救行动,网上有警方行动的实况广播,结果造成死亡。到时,当局是否会为未能及时启动通信限制令自责?
她指出,给予个人酌情权有其风险,但拖慢拯救行动也一样,应考虑的重点是在一场严重事件中,哪一个风险较大,并且会造成较严重的后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