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巴刹内禁止骑脚踏车,女摊贩却骑脚踏车在巴刹里穿行,结果因疏忽将一名老妇撞倒,导致老妇受重伤。
事件发生在2016年9月22日,现年79岁的洪亚淑当时股骨颈(femur neck)骨折,医药费达1万3723元。
被告蔡美英(48岁)原本去年认罪,但她后来撤销认罪要抗辩。案件昨天过堂,她却承认一项行为疏忽导致他人受重伤控状。
控方促请法官判她坐牢至少四周,并要被告赔偿医药费。法官把案展至7月24日让律师求情后下判。
被告住在勿洛北路第116座组屋,并在勿洛北4街第85座的巴刹经营摊位,售卖豆腐和面条。伤者洪亚淑是马来西亚人,无业,案发时77岁。
根据案情,被告通常骑脚踏车去巴刹。她清楚巴刹置放“禁止脚踏车”(NO BICYCLES)的告示牌。巴刹人多,地方狭窄,她也知道在巴刹骑脚踏车很危险。
案发当天上午约9时50分,被告像往常一样,骑脚踏车去巴刹。脚踏车后面有架子,前面有篮子。架子上放着一个装食品的箱子,前面的篮子放着一个午餐盒。
被告骑脚踏车进巴刹,来到交界处,她没有看路,没有察觉脚踏车就要撞到伤者,后来听见有人喊“有人,有人!”,她才发现。
被告踩刹车器,但已来不及,脚踏车撞到伤者右脚,致使伤者往后倒在地上,就正好在“禁止脚踏车”告示牌的前面。
伤者左脚疼痛,站不起身。她过后被救护车送去医院。医生为她动手术。伤者股骨颈骨折,须留医治疗,出院后复诊,医药费达1万3723元。
控方指,巴刹人多拥挤,被告在巴刹骑脚踏车,影响人们安全。此外,被告很清楚巴刹内禁止骑脚踏车,但她却屡次违规。基于公众利益,须判处阻慑性刑罚。(人名译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