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病人打医药疏忽官司,拒绝医院以30万元和解,最后败诉被令偿还医院48万余元讼费、三名医生共约43万元的讼费,总计90万余元。她有一个月可考虑是否上诉。


末期肺癌女病人打医药疏忽官司,要索赔约670万元。案件开审的七天前,医院与三名医生愿意以30万元和解,女病人拒绝,表示只愿接受130万元的和解费,和解最终拉倒。


结果,诉辩双方去年1月一连打了28天官司,高庭今年2月裁定诺尔雅兹琳(38岁,兼职主管)败诉。她不服所判,准备上诉到终审法院,上诉料今年10月审理。


若加上自己律师费 起诉人得付至少100万元


主审的高庭法官洪素燕日前发表判词,估算出女病人必须偿还医院48万余元的讼费、三名医生共约43万元的讼费,总计90万余元。


若加上自己的律师费,起诉人必须腾出至少100万元。她有一个月的时间,考虑是否要针对90万元的讼费上诉。


讼费也包括律师费、消费税和杂项开支(disbursements)。杂项开支涵盖法庭使用费、文件费、专家证人费、审讯文本(transcript)等。


法官把辩方的讼费归纳成两组:柯文婷律师代表的樟宜综合医院,以及陆祥平律师代表的呼吸内科专科医生英南,以及两名普通科医生叶祥和苏伟文。


她令两组答辩人各可得32万元的律师费、1万6000元涉及和解的律师费,以及2万3520元的消费税;医院和医生的杂项开支,则分别为12万1645元和6万8123元。


诺尔雅兹琳在审讯期间,不愿透露索偿额,但关乎讼费的判词揭露其索偿额,以及四答辩人去年1月曾献议和解的数额。


根据判词,起诉人不愿高庭在上诉前先计算讼费,但法官认为,答辩人算是胜利方,起诉人理应付他们讼费。


法官说,她没理由不计讼费,而且辩方已通知高庭,他们愿意让起诉人延迟付款。


判词揭露,四答辩人是在去年1月10日提出和解,即同月17日开审日的七天前。


因为起诉人拒绝接受和解,辩方律师因此援引法庭条例,要求高庭按照有惩罚作用的“弥偿基准”(indemnity basis),下令她从和解日支付比“标准基准”多20%的讼费给诉方。


法官说,根据法庭条例,提出和解一方必须给予对方至少14天的时间考虑,答辩人却等到开庭日的七天前才提出和解,算是“相当迟”。所以,她裁定比“标准”基准多出5%才是恰当的。


她也说,和解是真实和有诚意的,不代表辩方妥协。虽然起诉人索取约670万元的赔偿,但答辩人建议的30万元和解费是合理款项,并非象征式的款项。


“必须说的是,从表面上来看诉状,这个索额是夸大的……起诉人似乎比较愿意接受130万元的赔偿。”


法官:病人无法证实求医期间患癌


2007年10月,起诉人因胸痛和呼吸困难,到樟宜综合医院急诊部求医。X光检查后,被发现肺部有个小肉结(nodule)。


从那时候至2011年,她继续到该医院复诊,指医生们都没诊断出其右肺有恶性肿瘤或患有癌症。


2011年11月,她到邻里诊所求医,医生注意到其右肺有异样。隔年2月,经活体组织切片后,被证实患肺癌。


她指四答辩人疏忽,没提早在2007年发现肿瘤,导致肿瘤情况恶化,夺走她提早就医的机会。


她预计自己少活五年,索讨医药费、收入损失、家人失去依靠和失去结婚机会等赔偿。


辩方驳斥说,起诉人是到了2011年才患癌,医院与医生们并没失职。


洪素燕法官认为,要证明院方与医生真的有疏忽,起诉人须证明她从2007年至2011年间已患癌。


她指诉方专家缺乏肿瘤学的临床经验,而辩方专家的供词更可靠。根据辩方专家,起诉人的肉结起初是良性的,特征不符合致癌肿瘤。到了2011年7月至2012年2月,才转为恶性。


法官裁定起诉人缺乏确切医疗证据,说明她在医院求医期间已患癌,判她败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