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取得孩子抚养权的父亲或母亲,可以将孩子列为家庭核心的一部分以及基本住户来购买受津贴组屋,但共享子女抚养权的父母其中一方,如果想要将孩子列为基本住户来购屋,须征得前配偶的书面同意。
这是因为建屋局无法就父母亲哪一方有权将孩子算成家庭核心进行判断,无法和前配偶达成协议的离婚人士可与建屋局商讨他们的住屋选择,当局将视情况酌情处理。
内政部兼国家发展部高级政务次长孙雪玲,昨天在国会答复议员黄国光(义顺集选区)关于有孩子共同抚养权的离婚夫妇购屋权益的询问时,作出如上答复。
她指出,这是为了对其他申购组屋的人士公平,因为每个人只能被列为一间组屋的拥有者。
孙雪玲也强调,在离婚夫妇难以取得共识的情况下,建屋局将灵活处理。“离婚人士如果经济上有困难,又缺乏家庭支持的话,当局会确保共同抚养孩子的离婚夫妇有住屋选择,让家长和孩子有栖身之处。”
议员拉哈尤·玛赞(裕廊集选区)随后发言,说她作为一位处理离婚的律师,经常看到这类情况。她吁请国家发展部重新考虑这个决定,而不是灵活处理,因为在离婚过程中,双方已经有很多需要协调的地方,包括房子的归属,以及房贷的分配。如果还要解决哪一方可以把孩子列为基本住户,又多了一些麻烦。
议员任梓铭(马西岭-油池集选区)则提议由国家发展部和家事法院一起制定指导原则来解决这个问题。他说:“我注意到最近几个月,离婚夫妇共同抚养孩子的个案有所增加,甚至还有在10个月内和前伴侣共享孩子抚养权的个案出现。而法庭告诉离婚妇女,他们需要在这段时间内解决住屋问题。”
孙雪玲透露,共同抚养孩子的离婚个案其实并不多,因为在多数情况下,孩子抚养权只会判给其中一位家长,截至2016年,只有4%的离婚夫妇共享孩子抚养权。至于国家发展部能不能够和家事法院一同制定指导原则,她认为国家发展部不应该影响法院所做出的决定。
不过,孙雪玲表示接下来会密切留意共同抚养权的个案数量,并确保建屋局能帮助他们解决栖身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