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摊贩明知巴刹内禁止骑脚踏车,却骑脚踏车在巴刹里穿行,结果把77岁老妇撞到重伤,昨天被判监两周,并得赔偿老妇7000元。
事件发生于2016年9月22日,地点是在勿洛北4街第85座的巴刹。巴刹内禁止骑脚踏车。
被告蔡美英(49岁)日前承认一项行为疏忽导致他人受重伤控状,控方促请法官判监至少四周,辩方则求判罚款。
法官昨天下判时说,事件发生在巴刹,而巴刹禁止骑脚踏车,没有人想到有人会在巴刹骑脚踏车。
法官指,被告将伤者撞到骨折,并且需要动手术。虽然事发后被告向伤者伸出援手,被告最终也认罪,但这些求情因素并没有强到足以减轻她的罪责。
法官说,被告已经没有在巴刹骑脚踏车,不可能再犯,但法庭的刑罚须具有阻慑作用,以儆效尤。
控辩双方闻判后表示,需要时间考虑是否上诉,法官要求双方最迟8月14日做出决定,如果双方最后决定不上诉,被告将在8月29日开始服刑。
被告住在勿洛北路第116座组屋,并在勿洛北4街第85座的巴刹经营摊位,售卖豆腐和面条。马来西亚籍伤者洪亚淑案发时77岁。
据案情,案发当天早上约9时50分,被告像往常一样骑脚踏车去巴刹,经过一个交界处,没察觉脚踏车就要撞到伤者,后来听见有人喊“有人,有人!”,她才发现。被告踩刹车器,但已来不及,脚踏车撞到伤者右脚,导致伤者往后倒在地上,并且就在“禁止脚踏车”(NO BICYCLES)告示牌的前面。
伤者左脚疼痛,站不起身。她过后被由救护车送往医院,医生随后为她动手术。伤者因股骨颈骨折,须留医治疗,出院后复诊,医药费达1万3723元。
骆维明高级律师为被告求情说,被告在巴刹经营摊位谋生。当时,她是要把货送去摊位,因疏忽撞到伤者,心里感到后悔。被告已经没有在巴刹骑脚踏车。
律师说,被告的丈夫健康有问题,主要由她照顾生意。她的交通工具是脚踏车,借此往返住家和巴刹。
被告两个女儿还在念书,她表示已吸取教训,也愿意赔偿伤者。但对方索赔1万6000元,超出被告的能力范围。到目前为止,被告已筹到5000元。
控方指,被告根本不应在巴刹骑脚踏车,基于被告的罪责,以及伤者的伤势,只判罚款并不恰当。(人名译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