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筹款公司老板出示证据证明自己筹款后有把款项交给慈善机构,昨天上诉得直,获高庭法官减刑六周,16周刑期减少为10周,2000元罚款金额维持不变。


本案的被告是36岁的陈志权,他因没有提交筹款活动资料而触犯慈善法令,另外,他也被控对公务员动粗以及触犯沿街挨户募款法令等罪状。他认罪后今年1月在国家法院被判坐牢16周和罚款2000元。这相信是首名因没有配合慈善总监要求,在慈善法令第41A(7)条文下被定罪的人,当时该项罪名的刑期是12周。


陈志权在案发时是Alliance Career Entrepreneurship(简称ACE)的老板。ACE与En Community Services Society(简称ECSS)慈善机构签署了一份备忘录,要在2014年2月10日至2014年5月10日主办筹款活动,而ACE每个月会支付3000元至5000元的善款给后者。


陈志权利用这个备忘录申请到沿街挨户募款的执照,但由于ACE募款的手段过于偏激,遭到民众投诉,执照在期满后无法延期。


慈善总监事后介入调查,要求陈志权提呈所有与筹款活动相关的资料,但陈志权直到最后通牒后都没提交慈善总监所要的资料,因此触犯了慈善法令条文。


陈志权在国家法院承认的罪行包括指他没有把筹集到的善款交给慈善结构,国家法院法官认为这是加重他罪责的因素,判他这项罪成坐牢12周,其余的刑罚则是四周和罚款2000元。


陈志权过后聘请新律师陈俊良和黄国彦针对刑罚提出上诉,高庭法官郑永光昨天审理这起上诉案。根据黄国彦律师,他们向慈善机构ECSS查询证实陈志权曾分四次把总共1万零60元的款项交给ECSS。黄国彦律师提呈这些新证据,在提上诉时要求改判罚款。


曾告知前律师已付款


主控官了解到陈志权确实支付了款项后,也陈词表示支持降低刑期,建议把这项罪名的刑期改为10周。高庭法官郑永光听了双方的陈词后,表示陈志权的罪责应判监以示惩罚。


不过,他同意陈志权有付款的确可降低罪责,把案情提到的“没把款项交给慈善结构”给删除,并把12周的刑期改为六周。陈志权因此共需坐牢10周和罚款2000元。


郑永光法官也询问为何有付款变成没付款,黄国彦律师透露陈志权曾告知前律师已付款,但前律师忽视这点,陈志权在国家法院法官判刑时才意识到这是加重罪责的因素,目前,陈志权已向律师公会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