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案底累累的男子发现当局错误记录他42年前有交通案底后,坚称错误的案底连带影响他后来几次违规开车的刑罚,导致驾照吊销多年,对他不公,于是不断诉诸法律行动,甚至向总统、反对党议员等伸冤,要为自己讨公道。


申请人钟世贤(62岁)指出,如果没有这个“1977年曾吊销驾照一年和罚款950元”的错误案底记录,那么他在1998年、2001年、2005年和2009年,就不会被指是在驾照吊销期间驾驶,以致驾照被法庭分别吊销两年、五年、七年和14年。


不过,由上诉庭法官郑永光以及高庭法官吴必理和罗赐安组成的终审法院三司,驳回申请人的刑事动议(criminal motion),指申请人的上述说法完全错误,毫无事实和法律根据。


郑永光法官在代表三司撰写的判词中说,这些年来,申请人在法庭认罪或面审时,其实可以指正上述错误,而他多数时候都有律师代表,却没有采取行动。


“从申请人不同的交通犯规事件来看,不论是否有合格驾照或驾照是否正值吊销期间,只要有需要,他就会开车。”


1977年错误案底 指申请人抵触四项法令


根据判词,1977年4月13日的错误案底,指申请人抵触四项交通法令,包括没展示L牌和没购买第三方保险,被判罚款150元兼吊销驾照一年;危险驾驶罚款500元;没指导员的情况下载客,罚款150元。


1998年5月13日,身为公司董事的被告承认让没有四级驾照的员工开罗厘,也承认罗厘没投保第三方保险的罪状。


当时,被告没针对吊销年限求情,而是要求只吊销四级驾照。结果,他被判罚款2000元,吊销各级驾照两年,从当天起计算。


被告的立场是,如果没有1977年的案底错误,1998年的案件驾照吊销期应该少过一年。


可是三司指出,被告身为公司董事,却允许不合格者开大型车辆,对公众造成生命威胁,“单凭这些事实,驾照吊销两年是完全合理的。”


申请人辩称,如果不是案底记录错误,他的驾照不会被吊销两年,而是少过一年,意味着驾照在吊销期结束后仍然有效,不必重考。这么一来,也就不会对后来的六起违规驾驶事件(包括2000年9月、2000年11月、2005年11月、2007年10月、2008年2月和2009年2月)起重大影响。


针对他的辩解,三司指出,当时的初级法庭(国家法院前身)法官下令吊销两年时,可能考虑了案底,但就算没有该案底,后者也未必会下令吊销少过一年。“一般的原则是,不论有没有案底,最低的驾照吊销期都要12个月。”


控方的立场是:申请人知道1998年驾照被吊销两年后,可以重新申请驾照,他却没这样做,而且明知没驾照,还去开车。


2018年7月,申请人向高庭提出刑事复核(criminal revision)的申请,并提出数个诉求,包括去除1977年错误案底、撤销1998年5月罪行,或以少过一年的驾照吊销期取代原判的两年吊销期;撤销2001年4月、2005年7月和2009年6月初庭记录的交通罪行等。


控方接受案底记录错误 已删除错误


控方表明接受1977年案底记录的错误,而相关错误已在高庭审理刑事复核前删除了。


高庭法官也认为,1977年的错误并没有导致严重或明显的不公,所以驳回刑事复核的申请。


钟世贤不服,今年5月提出刑事动议,结果也被三司驳回。


高庭法官认为,1977年的错误并没有导致严重或明显的不公,所以驳回刑事复核的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