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女董事执意要代表公司打官司,多次不获批准,官司打不成后,还在上诉到终审法院。
等到法定的六年追溯期快到期时,台湾石化业公司才入禀高庭,称技术合作伙伴公司拖欠它约176万元,要对方归还,但官司折腾了三年多,还是无法启动。
这是因为起诉公司的董事刘月梅(译音),被高庭法官指故意撤销律师且坚持不请律师,要自行代表公司。她被法官严厉谴责了一顿,原本要申请延长索偿书被撤销的上诉日期也被驳回,公司不得继续打官司。
根据法庭条例,涉及官司的公司必须请律师代表。
高庭朱汉德法官在判词中说,公司是个别法律个体,涉及股东、董事和本身的不同利益,与个人不同。上述法庭条例是要确保涉案公司不会因为有个人代表,结果引发“谁有权代表公司”的不必要纠纷。
起诉人是丁鸿企业有限公司(Ding Horng Industrial),答辩人是新加坡公司Sulzer Singapore。
据了解,代表起诉人的刘月梅是台湾人。
朱汉德法官说,起诉人已获得许多机会,却没有遵守法庭的期限,在开审前要求展期。
法官指出,即使刘月梅后来请的律师,指程序有不合常规,导致起诉人无法打官司,但这也是刘月梅故意撤销律师的代表、拒绝再聘律师造成的,而不是因为她无知或不幸所导致。
“我同意辩方律师的说法,起诉人的行为不该得到法庭的同情。”
他指出,起诉人拒绝律师代表,却没有给予好的理由,只是后来才投诉律师不当处理她的案件。
法官说,起诉人有权在法庭提呈案件,“但不是永恒的权利。起诉人不能拒绝遵从已允许执行的庭令,然后再投诉庭令获准执行。
“当法律条文很明确时,尤其是(让当事人)清楚明白之后,就必须遵从。”
起诉人追溯期快到时才行动
根据诉讼时效法令(Limitation Act),起诉行动须在法定有效日期内进行,也就是六年内提出诉讼,否则案件会被视为逾期无效。
根据判词,诉辩双方有建筑合同,工程在2010年完成,起诉人却指答辩人尚欠约176万元,在2016年六年追溯期快到时,才采取法律行动。
案件两次订好日期准备开庭审讯,却因为刘月梅两次解聘律师,无法在期限前完成法庭的要求,或是刘月梅在没聘律师的情况下出庭,结果无法开审。
第一个开审日的两天前,刘月梅才解聘律师,法庭于是给她新的审讯日期,让起诉公司有足够的时间准备,包括聘请律师。
不料,她再度解聘第二个律师,向高庭申请由她自己代表公司。当时,朱汉德法官已驳回她的申请,指示她去请律师。
刘月梅在审前会议时,向助理主簿坚称她可以代表公司。助理主簿设期限,要她聘请律师,否则撤销索偿书。
刘月梅过了期限,仍然不请律师,助理主簿最终撤销索偿书,意味着官司无法再打。她要继续打官司,于是锲而不舍,改以原诉传票法律途径,申请让她延长上诉的时间,但不被批准。
最终,她又回到朱汉德法官面前,不过这次聘请律师帮起诉公司陈词,但朱汉德法官也驳回,意味着撤销索偿书的裁定已确立。
朱汉德法官指出,自他上次驳回到现在,也大概八个月了,他看不出有什么足够理由,可特别让她豁免有关条例。
刘月梅已指示律师,针对朱汉德法官的驳回上诉,向终审法院上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