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政部昨天起展开公众咨询,收集公众对民事法法令和律师专业法律的拟议修正,让一些特定诉讼程序采用“按条件收费协议”。
拟议修正的法案将为“按条件收费协议”(Conditional Fee Agreement,简称CFA)制订框架,而获考虑的特定诉讼程序包括国际和国内仲裁程序,以及新加坡国际商事法庭(Singapore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Court,简称SICC)的一些特定诉讼,当中也包括从SICC诉讼中延伸的调解案件。
律政部文告说,CFA是指当律师代表客户索偿成功时,才可以获得收费,而该收费可以是在标准律师费之外的额外收费(uplift)或胜诉酬金(success fee)。传统的付费将继续保留。
CFA与胜诉酬金制(contingency fee arrangements)不同。后者是当索偿成功时,律师可以根据之前的协议,得到索额的百分比,这与律师的工作没直接关系。
新加坡法律目前都不允许CFA与胜诉酬金制。根据英格兰和威尔士制订的普通法,主要是保护弱势诉讼人,同时确保律师为客户和法庭服务时,不会有利益冲突。
不过,自1990年起,英格兰和威尔士已解除上述禁令,其他国家如澳大利亚、美国和中国,也允许类似CFA的形式。
建议给特定诉讼程序 推出CFA框架
为了成为领先的国际法律枢纽,律政部因此建议给特定诉讼程序推出CFA的框架。
内政部长兼律政部长尚穆根本月为麦士威国际争议解决豪院主持开幕仪式时就宣布,政府正探讨让一些特定的诉讼程序采用CFA的可行性,料将给法律界带来更多的工作,进一步促进本地的仲裁和调解业务。
他形容这是“相当彻底的改变”,料会很受法律专业的欢迎,因为这意味着有更多的工作机会。
律政部将另外展开个别研究,看CFA在没列入“特定诉讼”框架的诉讼中,是否也可促进求助法律的机会。
拟议的CFA框架将列在民事法(修正)法案,将列出获准的特定诉讼程序和相关保障,并列明CFA不违法,而律师与客户签署CFA也不触法。为期六周的公众咨询,将在今年10月8日结束。
公众可到律政部网站提交意见,或电邮MLAW_CFA_Consultation@mlaw.gov.sg,或把意见邮寄到律政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