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防范外国势力干预


●要求宗教团体披露任何至少1万元、来自外国人的一次过捐款信息。


●在新加坡生活和工作的外国人或匿名的捐款、宗教场所设的捐款箱、实物捐献,以及回教献金等都不受影响。


●宗教团体的主要领导职位应由公民或永久居民担任,而整个执委会须主要由公民组成;没有正式职务的外国宗教师不受规定限制。


●与外国个人或组织有联系,并受他们一定控制的宗教团体,得公开这方面的关系,但无须解除双方的关系。


2)更新和扩大限制令范围


●要求违法者撤下刊载在网上的冒犯内容。


●不再只是针对个人,面对外来干预,并对宗教和谐产生不利影响的宗教团体可被限制。


●限制令在发出后立即生效,无须等到意向通知发出14天后才生效。


3)推出社区关系修复措施(Community Remedial Initiative)


●冒犯他人宗教信仰者或可自发补救,修复双方的关系;过于严重的行为则不适用。


●补救措施包括公开或私下向受害方道歉,或参加跨宗教活动。


●冒犯者做出补救后,将不会面对刑事提控。


4)《刑事法典》宗教相关罪行并入法令


●罪行包括煽动宗教暴力、煽动他人仇视其他宗教团体,以及侮辱宗教或伤害他人宗教情感,并对付境外犯罪者。


●除了煽动宗教暴力的罪行,宗教领袖一旦违法,将受制于更高的行为标准。


●涉事者若不是宗教领袖,他的行为必须存在扰乱公共治安的风险,才会被视为违法。


5)加强对付伤害宗教或种族情绪的罪犯


●有关条文的范围扩大,涵盖《刑事法典》所有罪行,而不只是部分罪行。


●罪犯面对的刑罚将从原有刑罚的1.5倍,增加到两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