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尼西亚男子对孩子施暴和做出猥亵行为,妻子在家乡与他离婚,再到新加坡法院申请分配本地公寓资产,获得高庭批准。男子不服所判,声称与妻子是“假离婚”,即使要分资产也应交由印尼法院审理,但他的上诉被驳回。
最高法院上诉庭认为,这对印尼籍夫妻与孩子在两人联名拥有的海景华庭(Seaview)公寓曾住上四年,男方也一直活跃于新加坡,这些因素足以支持女方选择新加坡法院来审理婚姻资产的分配。
我国于2011年修订《妇女宪章》中的第4A条,准许男女在外地办成离婚手续后,到新加坡法院寻求审理婚姻资产分配与其他财务事项。这是上诉庭自新条文实行后,首次审理这类案件和发出判词来阐明立场。
此案的离婚男女于1995年在雅加达结婚,育有22岁与18岁女儿,及一名10岁的儿子,全家人都是新加坡永久居民。
根据判词,男方被指在家中虐待妻子与子女。2013年7月,他在雅加达法院被判对孩子施暴和做出猥亵行为的罪名成立,经上诉,他被判坐牢四年半与罚款9750元。男子至今未服刑,目前人在新加坡。
女方则在2013年中向印尼法院申请与丈夫离婚,并且获得三名孩子的抚养权。过后,她援引《妇女宪章》第4A条,向新加坡法院申请分配本地公寓资产,获得高庭司法委员批准。
男方不服所判,上诉至最高法院上诉庭。他通过代表律师指出,妻子无权向新加坡法院提出分配婚姻资产的申请,理由包括夫妻俩在印尼是“假离婚”,而且他没有长期住在新加坡。
三司在判词中解释,想在本地法院申请审理婚姻资产的男女,必须先证明与配偶已在国外合法离婚。而本案男女确实已在雅加达法院取得离婚庭令,并且有法律文件可证明,因此所谓“假结婚”的指控无法成立。
资产在本地 住满一年 三司:我国法院有权审理
三司指出,本案所涉及的婚姻资产是位于新加坡的公寓,男女双方都是新加坡永久居民,与本地有紧密联系,包括一家人在该公寓住上长达四年,孩子也在本地求学和上教会。
而且,男子也承认,他从2014年年中起一直在本地生活。三司指出,只要男方在本地住上至少一年,我国法院就有权审理和决定他的婚姻资产分配。至于本案中的公寓资产的具体分配,有待法院日后进一步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