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没有申请准证举办公共集会而被判罚款3200元,公民社会运动人士范国瀚不服所判,称所办的活动只是一场讨论会,不符合“公共集会”的定义,但他的上诉昨早被高庭驳回。


高庭法官蔡利民发表裁决时指出,范国瀚邀请香港社运人士黄之锋参与演讲,自己也在活动上讨论如何脱离本地“野餐式”的社运形式,这些都指向范国瀚在向国人鼓吹不服从的思维。如此一来,按照法律,把活动定义为“公共集会”是正确的。


39岁的范国瀚打算就案件向最高法院上诉庭提出刑事动议,目前获准保释在外。


《联合早报》早前报道,2016年11月26日,范国瀚在新民巷美景城(Midview City)的AGORA举办活动,讨论有关民主等课题,演讲者包括曾组织2014年香港“雨伞运动”的黄之锋。在这之前,他在面簿宣传活动,邀请7600名面簿追随者参加。


由于黄之锋是外国人,警方在活动举行前四天,通知范国瀚须申请准证,但他没有这么做。警方之后多次拨电给范国瀚,他没有接听。有关活动如期举行,黄之锋通过通讯软件Skype进行119分钟的演讲。


范国瀚过后被控七项控状,控方以一项非法主办集会和一项拒绝在口供书签名的控状进行审讯。案件在国家法院审结后,范国瀚被判罚款3200元。范国瀚当时表示打算以坐牢16天代替罚款。


高庭本月4日举行上诉聆讯。代表范国瀚的律师图莱辛甘指出,范国瀚举办的是一场讨论公民与民主课题的活动,没有主张或鼓吹任何一种特定思想,因此不符合公共秩序法(Public Order Act)中对“公共集会”的定义。既然不算是公共集会,范国瀚就无需准证来举办这场活动。


不过,昨早宣判的蔡利民法官认为,控方已充分举证说明范国瀚所主办的活动主张以“民众不服从”(或称公民抗命,civil disobedience)的策略来改变社会,这样的活动符合公共集会的法律定义。


法官解释,活动的宣传文字谈及不服从主义在社会上所扮演的角色,黄之锋也在活动上吁新加坡人采取不服从的行为。范国瀚则对出席者发问,国人应如何从野餐式的社运形式,发展至采取较对抗式的不服从行为。法官考虑后决定驳回范国瀚的上诉,并且不认为3200元罚款的刑罚过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