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电工程服务公司的代表律师指客工是在雇主的厂房而非工地受伤,不该由公司承担责任,并指工伤意外的日期记录错误,向高庭申请撤销助理劳工总监的裁决,被高庭法官朱汉德驳回。


承办海内外大型项目的机电工程服务公司民泰近电工被人力部下令赔偿2万余元给二手承包商的客工后,指没收到当局的赔偿估算单,以做法不合常规为由拒赔。


民泰近电工(Bintai Kindenko)的代表律师指客工是在雇主的厂房而非工地受伤,不该由民泰近电工承担责任,并指工伤意外的日期记录错误,向高庭申请撤销助理劳工总监的裁决。


高庭法官指裁定程序没有不合常规


不过,高庭法官朱汉德驳回上述申请,裁定程序没有不合常规,并指民泰近电工在数次审前会议上,只字未提赔偿估算单的事。


法官援引劳工赔偿法令,裁定民泰近电工须负起赔偿责任。


根据判词,2016年4月,民泰近电工与Ling United签约,在加冷段进行冷气和机械安置工程。


同年11月4日,Ling United的孟加拉籍客工比斯瓦斯(Biswas Dipu),在该公司大士南2道的厂房操作冷气导管制造机时,右手被掉落的失灵脚踏板击中,手部和手指受伤,造成13%的永久性伤残。


人力部过后向客工和雇主发出赔偿估算单,下令雇主赔偿2万1174元。


判词指雇主事后失联,而客工也对估算单提出反对,表示不要由雇主赔偿。民泰近电工因此被指示派代表出席审前会议。


朱汉德法官说,人力部的赔偿估算单并非最终的裁决。民泰近电工当时可传召证人和提呈证据,助理劳工总监是在几次的听审后才裁定赔偿额,民泰近电工在这期间并没因为律师所指的“不合常规”而受到不公的对待。


民泰近电工的律师指当局收到的工伤报告日期为11月11日,赔偿估算单上也写上这个日期,是助理劳工总监后来才改成11月4日,即意外发生的正确日期。


律师指助理劳工总监的权限在于裁定意外是否发生于11月11日,而单凭这点就可以驳回客工的索赔。


法官裁定厂房是执行工作地点须赔偿


但法官说,听审时双方已不断提到11月4日为正确的意外日期,客工提呈的医药报告、被盘问时也提及这日期,助理劳工总监后来的修正只是纠正手民之误。


至于工伤地点,法官指合约不只涵盖工地项目,也包括导管的制造,因此裁定厂房是民泰近电工执行工作的地点,所以它得承担相关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