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仲裁庭主席陈成安法官宣读裁决时指出,包含在合约工时内的四小时加班时间,不应被当成一般意义上的加班,因为加班应是雇员可以选择的。


工业仲裁庭昨天作出裁决,新捷运巴士车长的超时工作和休息日安排符合法律规定,没有违反与全国交通工友联合会签署的集体协议。


新捷运早前向工业仲裁庭提出申请,诠释与全国交通工友联合会(NTWU)签署的集体协议中,有关超时工作和休息日的条款。案件昨天在工业仲裁庭续审。


新捷运:四小时加班时间非强制性


新捷运巴士车长采用六天工作制,基本薪金涵盖一周工作44小时和加班四小时。人力资源副总裁(特级)廖志远作为雇主代表发言时说,超出这四个小时的加班时间并不是强制性的。


他说,车长若有异议可及时提出,雇主会为他们另外安排工作。目前在约6500名车长当中,仅10人选择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要超时工作。


工业仲裁庭主席陈成安法官宣读裁决时指出,包含在合约工时内的四小时加班时间,不应被当成一般意义上的加班,因为加班应是雇员可以选择的。


根据雇佣法令,雇员每日工时不超过八小时,或每周不超过44小时。扣除小休和用餐时间,新捷运巴士车长每天工作7.25个小时,每周则工作43.5个小时,并没超出法律规定的工作时长。


陈成安也说,雇主给予巴士车长的一些薪金待遇,其实比雇佣法令规定的更加优渥。例如车长在休息日或公共假期加班时,每小时基本薪金按双倍计算,而法令仅规定按1.5倍计算。


不过,陈成安指出,雇主和工会对于“工作时长”的定义,以及将特定加班时长纳入合约工时的做法,与雇佣法令中相关条文的定义不同。


因此,在决定这些工作安排是否符合雇佣法令时,可能引起混淆或误会。雇主和工会可决定是否检讨车长的工作安排,改为采用与雇佣法令一致的定义。


据早前报道,五名巴士车长不满超时工作却未收到相应加班费,于今年9月入禀国家法院推事庭。


由于受质疑的集体协议也涉及公司旗下约6000名车长,新捷运决定申请由工业仲裁庭诠释集体协议。


针对昨天的裁决,新捷运企业联络高级副总裁陈爱玲受询时说,工业仲裁庭肯定了公司依据雇佣法令制定车长的休息日、工作和加班时间,也指出赋予车长们的待遇与法令规定的一致或更加优渥。


“感谢仲裁庭认可我们不只有履行义务,也进一步顾及旗下巴士车长的福利。”


全国交通工友联合会执行秘书杨益财也发声明说,NTWU将持续与新捷运紧密合作,确保集体协议中的条款能够维持竞争力,并且总是有利于会员们。


“我们将继续全力以赴,为会员们谋取福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