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瞒财物和嫌疑犯的行踪,也算知情不报。 


帕拉达律师(Kishan Law Chambers LLC)说,隐瞒或隐藏一般涉及偷窃的财物,接收者如果知道物件是贼赃,也算有罪。


比如,A偷了B的电视,把电视交给C,而C知道电视是A偷来的,却帮A代收,C可能被控接收贼赃,而A显然也会被控偷窃。


以刑事罪来说,被告必须有犯罪意图(mens rea),知道自己的行为是错误的。“当我把物件交给你,说这是偷来的,请帮忙暂时保管。你不能说,不知物件是偷来的吧?这就是所谓的知情。同样地,如果你不知是贼赃,就不知情,可以用这作为辩护理由。”


帕拉达律师说,另一种隐瞒情况,是隐瞒一个人的身份,“明知某人的行踪却否认知道,等于提供假口供。”


他指出,总检察署通常会提控嫌犯协助或教唆他人某些罪行,这也得看罪行的性质。


他举2008年从我国逃脱的回教祈祷团头目马士沙拉末(Mas Selamat)为例说明,马士沙拉末是在兄长一家窝藏之下,才躲过警方的搜查。


他指出,这是隐藏的例子。“马士沙拉末的兄长一家明知他是被政府通缉的逃犯,却收留他,直到他逃离马国。”


根据资料,这一家人因窝藏国家重犯,根据罪行的轻重,被判不同刑罚。


窝藏罪最为严重的是马士沙拉末侄女努尔艾尼(36岁),当时被监禁18个月,哥哥阿斯蒙(69岁)和嫂嫂艾莎(69岁)则分别判坐牢12个月和三个月。至于侄儿马哈迪尔(40岁),则因知情不报而接到严厉警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