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法之徒利用仅差一个字母的电邮网域,骗得银行发放超过440万元的客户存款,再由一名男子出面领取赃款,帮忙洗黑钱。男子受审后被判罪成提出上诉,但被高庭驳回,昨天起入狱服刑五年。
不过,在维持原有刑罚的同时,高庭法官陈成安撤销男子安布罗斯(62岁)其中三项控状的罪名。这是因为根据最高法院上诉庭日前在另一起案件中的裁决,这三项控状所属的法律条文,不适用于帮他人洗黑钱的被告。
《联合早报》之前报道,被告安布罗斯是本地一家建筑和工程公司Hayashi的“实质董事”(de facto director),也是公司银行户头的签署人。
他面对四项接收赃款的控状,以及五项转移赃款,触犯贪污、贩毒和其他严重罪案(没收利益)法令的控状,当中有三项属于该法令第47(1)条文下的控状。被告不认罪,在国家法院受审后被判坐牢五年。
根据控方的立场,Hayashi是一家暂停营运的公司。2013年7月,不法之徒冒充一家名为NIPDEC公司的职员,两次发电邮给拉丁美洲岛国特立尼达和多巴哥(Trinidad and Tobago)的RBC Royal银行,要求后者把公司银行户头中的存款,转至Hayashi在新加坡的银行户头。
由于歹徒所用的电邮网域与NIPDEC公司的只差一个字母,结果银行职员没有发现转款要求是假的。两次转款金额分别是109万5075新元和332万2791新元,总额达441万7866元。
为避免本地银行职员起疑,被告没有将款项全数提出。他在同年7月10日提出40万元,两天后再提出58万5217元,两笔款项先后被带到马来西亚交给他人。
被告昨早通过代表律师上诉至高庭,要求推翻罪成的裁决,他辩称NIPDEC与Hayashi是有实质交易,所以前者才会付款给他的公司。但控方指被告的说辞漏洞百出,也没有强而有力的证据支持其说法。
陈成安法官同意控方的立场,判被告罪成的裁决无误。不过,由于上诉庭近日在另一起案件中澄清,贪污、贩毒和其他严重罪案(没收利益)法令第47(1)条文只适用于为自己犯罪行为洗黑钱的被告,而不是那些帮忙他人洗黑钱的罪犯,例如本案被告,因此法官决定撤销被告其中三项控状的罪名。
若要检控帮他人洗黑钱的罪犯,该法令第47(2)条文才是合适的条文,不过控方必须证明被告知道或有理由相信,他所经手的款项是他人的犯罪所得。
因考虑到本案所涉及的金额庞大,陈成安法官认为,五年监刑不算过重,因此决定维持原有刑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