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庭裁定化验室和病理学家疏忽,把病人的痣组织误诊为非恶性,导致后者延误就医而离世,但认为即使当时诊断正确,病人最多“只能多活四年”,而非其家属认为的“可活到82岁”。
代表亡夫特雷诺(Peter Traynor)打官司的家庭主妇阿姆斯特朗(53岁,Carol Ann Armstrong),原判可得124万余元赔偿,但她不服,指疏忽剥夺了亡夫原本可享的自然寿命,理当获得更多赔偿,于是上诉到终审法院,结果成功。
五司接受诉方证据认为 特雷诺若除癌组织可痊愈
由大法官梅达顺、上诉庭法官潘文龙、朱迪柏拉卡斯和郑永光,以及高庭法官洪素燕组成的五司接受诉方的证据,一致认为如果特雷诺选择前哨淋巴腺活检(sentinel lymph node biopsy),进而切除癌组织,他可彻底痊愈,下令高庭须根据它给予的参数重新估算赔偿额。
随着五司确认疏忽导致死者失去该享受的自然寿命,而非高庭裁定的四年,上诉人将获得更多赔偿,实额将由高庭确定。
相关计算须考虑以多少月薪乘以多少年寿命等。
死者生前是资讯科技专家,与妻子来自加拿大。上诉人是他的遗产执行人兼依靠者的代表。
上诉人称亡夫生前年入约50万元,通过代表律师高能博(Edmund Kronenburg),向两答辩人Quest Laboratories和病理学医生陈宏伟(约46岁,译音)索讨至少1042万元。
不过,五司指死者扣除税务后实得年薪为31万元左右,并确定他每年的家庭开支为24万余元。
根据潘文龙法官代表五司发表的判词,供证的病理学家或证人当中,无人愿意确定死者提供给答辩人的样本是良性的。
即使是两答辩人传召的专家证人,也表示接受病人的性命取决于病理学家的准确诊断,认为病理学家须谨慎尽职。
五司说,这样的看法不代表病理学家每次的诊断都准确,但如果他们无法排除最糟糕的情况时,起码应该在报告中列明。答辩人不仅没说明“不排除最糟糕的情况”,反而提呈恰恰相反的报告,说“不含恶性”,“简单来说,陈宏伟医生想要传递,也确实传递了(信息),指皮外病变是良性的。”
五司同意高庭法官朱汉德的看法,即特雷诺如果知道痣组织并非良性,他将采取不同的行动;特雷诺是因受到误导,才没为皮肤癌寻求进一步的治疗。
五司令辩方须承担诉方7万5000元的上诉费,并促双方在下来的赔偿事宜上设法和解,尽早解决此事以节省讼费。
2009年9月,特雷诺发现衬衫上有血迹,找普通医生检查。医生在他背部切除痣组织,送到上述化验室,结果化验报告说痣组织“不含恶性”。
在2012年圣诞节后,特雷诺因右腋窝肿胀去看病,被诊断患有恶性黑色素皮肤癌。淋巴癌通过血液扩散,他在2013年12月去世,终年49岁,留下两名10岁和12岁的女儿。
本案去年初开审。高庭朱汉德法官裁定辩方违反职责是“直接和明显”的,并驳回辩方指特雷诺的命运是“生理上注定”、会死于癌症的说法,但法官也驳回特雷诺将得到救治的说法,认为他最多只能多活四年。
朱汉德法官当时裁定诉方只能得到124万余元,这包括约35万元的依靠者赔偿和近90万元的遗产赔偿。
五司同意高庭法官朱汉德的看法,即特雷诺如果知道痣组织并非良性,他将采取不同的行动;特雷诺是因受到误导,才没为皮肤癌寻求进一步的治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