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指出,一般来说,就算“本尊”的商标没有正式向有关机构注册,也能以破坏商誉为由提出告诉。


曾代表不少品牌维护商标权的Eldan Law LLP法律事务所合伙人王少鸿律师认为,两个标志有“令人混淆的相似度”。他指出,如果中华总商会注册了标志,一个途径是考虑起诉侵犯商标权;但即便没有注册商标,仍可考虑起诉“盗用商誉”,但必须证明已为自己标志建立了名誉,以及因他人冒用而蒙受损失。


专门处理知识产权案件的欣文律师事务所(Selvam LLC)合伙人黄锦西也指出,即使没有注册商标,按照新加坡承袭的普通法(common law),商家可以通过出示自己多年来制造的产品、提供的服务、刊登的广告等等来证明自己拥有商誉(goodwill)。


他说:“法庭会考虑两个商家的名字是否看起来一样、念起来一样,概念是否一样,如果很相像,而且对消费者或会员造成混淆,就很容易引起官司。”


他也指出,法官在下判时,也会进一步考虑商家的产品和客户群。“如果是很贵的东西,一般上人们不会凭着牌子或商标乍看之下觉得像来购买。又如果客户群是商人,一般也会认为商人会仔细判断,不会那么容易上当。”


他透露,有时律师为了搜集证据,还会聘请私家侦探暗中打探,看被指冒充的商家在兜售产品时,是否会故意把自己说得跟“本尊”是有关联的。


符合三条件才构成侵权


Amica Law LLC法律事务所的汤伟任律师说,法官会从全方位角度,考量一家公司的名字和标志,以及所提供的服务,是否同起诉方的相似,以及是否有人被误导,将两者混淆,符合这三大条件才可能构成侵权。


王少鸿说,一家机构即使已注册为公司或社团,或已成功申请商标注册,但如果被另一家机构认为有侵犯标志之嫌,后者能以缺失诚信(bad faith)为由,向有关当局投诉,要求对方改名或撤销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