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35年的富裕夫妻,因丈夫出轨多年,妻子无法再与他生活下去而申请离婚。法官裁定两人婚姻总资产约1382万元,基于太太对家庭贡献大,可得53%的资产,小女儿的教育费则由夫妻俩决定如何分配。
至于妻子所要求的27万元赡养费,法官指出,她得到的资产、出租房子所得的月租,加上孩子给的家用,已经足够生活,因此驳回她的要求。
根据高庭判词,妻子于2017年8月2日申请离婚,隔年2月13日取得临时裁决(interim judgement),但男女方对于婚姻总资产的分配、小女儿与妻子的赡养费却无法达成共识。
这对夫妻同为62岁,结婚已35年,育有四个孩子,年龄分别为33岁、31岁、29岁和21岁。最小的女儿目前仍在国外接受高等教育,须依赖父母的资助。
判词中提到,夫妻俩同意,两人各自名下的两个房地产及一个联名购买的房地产都列入婚姻总资产内,但丈夫却提出三样他认为也应该共同负责的事项。
丈夫指出,他名下的两个贷款共30万1854美元(约41万新元)、武吉知马房地产的保修费与水电费,以及他母亲、小女儿和自己的每月开销,也应该都由两人共同负责,但这三点都被法官驳回。
法官解释,丈夫并没有清楚道出为何两个贷款必须由两人分担,也没有说明为何申请那两个贷款,因此不成立。至于丈夫所提出的开销,则是在取得临时裁决后花的,也不该被纳入其中。
另外,丈夫提到,位于武吉知马的房子在2004年至2010年之间出租,估计约30万元的租金所得都存入太太的个人银行户头内,这应该是两人共有的资产。
太太反驳,指一家人本于1998年同住在上述单位,但自2002年发现丈夫外遇后,她便带着孩子搬离,住进租下的房子。因此,她所得到的租金都已用来偿还自己租下的房子与家庭的开销。
法官同意,决定不将租房收入纳入婚姻总资产中,最终将两人婚姻总资产额定为约1382万元。
至于如何分配婚姻总资产,除了考虑到缴付房贷的贡献以外,法官也将两人对家庭的贡献纳入考量。
法官考虑到太太为了婚姻牺牲不少,把孩子看得比个人事业还重,加上丈夫并没有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自己申报的个人资产并没有报少,最终判定两人的婚姻总资产,太太应得53%。
换言之,扣除了太太手中已有的资产,丈夫得在六个月内给予太太约405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