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这个推行三个多月的试验性计划,总检察署发言人说,被告能在最早的时间内作出知情決定,同时也可减少法庭过堂的次数、节省资源,改善刑事司法制度的透明度和效率,也节省被告的时间和律师费。
从今年9月起,涉嫌酒后驾驶的初犯到警署录取口供时,如果案件没酿成意外,不涉及身体伤害或财物损失,就会接获由总检察署发出的“控方判刑立场”的“标准样版信件”,注明当事人若愿认罪,控方将促请法庭根据判刑框架判以罚款和吊销驾驶执照,不会要求监刑。
总检察署发言人针对推行了三个多月的试验性计划,回答《联合早报》的询问时说,这样一来,被告就能在最早的时间内作出知情決定。
“试验性计划也希望案件在第一次过堂之前,就提供控方的判刑立场,以便减少法庭过堂的次数、节省法庭和控方的资源,同时改善刑事司法制度的透明度和效率,也节省被告的时间和律师费。”
控方结合事实和情况拟出信件传达判刑立场
针对《海峡时报》前天的报道,指律师关注提供“标准样版信件”(standard template letter)可能“不当影响”被告认罪,发言人指出,控方是通过结合所有事实和情况拟出标准样版信,传达判刑立场。
“被告可向自己的律师征求意见,或针对罪状抗辩。信件明确表明刑罚最终由法庭决定,我们没听闻有被告被信件误导,或错误认罪的个案。”
试验性计划只针对因酒后驾驶而抵触公路交通法令第67(1)(b)节条文的被告。
从今年11月1日起,酒后驾驶的刑罚提高一倍,初犯者可被判罚款介于2000元至1万元,或坐牢长达12个月,或两者兼施。重犯者的罚款介于5000元至2万元,以及坐牢长达两年。
发言人指出,被告最关注的事项之一是如果罪名成立,他可能被判的刑罚。现有的罪状只是列出最高刑罚,可能无法让被告获得完整资料,知道自己的刑罚;被告甚至会为自己可能被判最高判刑而担忧不已。
“辩护律师常问我们,我们会(向法庭)建议什么样的刑罚,这样他们可以给客户提供意见,看是否要认罪。信件就直接提供这样的信息。”
副总检察长哈里古玛于今年3月举行的第四届刑事法大会上,首次提到控方将给予轻微罪行的初犯者清楚的判刑指南,协助他们作出更好的决定,看是否要抗辩。
总检察署发言人说,今年8月,在试验性计划推出之前,总检察署已通知律师公会和国家法院。发言人也说,鉴于公路交通法令已在11月修正和更新,所以,总检察署正把相关修正内容纳入计划和信件的检讨中,“我们将与刑事律师和执法机构合作,微调程序,并为公众的利益着想,有意推广到其他的罪行。不过,目前未有具体计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