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称九年前在乌节路开车时,汽车遭突然切入车道的双节巴士碰撞。他在事发六年后才采取法律行动,但SMRT巴士公司和司机都坚持巴士当时不在场,不满国家法院令它作出赔偿,允许男子修改诉状等,准备向高庭上诉。


被列为答辩人的SMRT和司机伊斯玛迪都不服国家法院法官卢彦佐的判决,包括裁定起诉人蔡汤米可得8390元的赔偿,另加利息,令答辩人承担起诉人3500元的讼费。


此外,辩方也不满法官允许诉方修改诉状,却不让它修改答辩书,将这些列为上诉的诉求。高庭预计明年3月审理这起上诉。


根据判词,诉方的索偿书出现三个错误:车祸日期错写成2010年9月29日(实为2010年9月26日),地点也错写成乌节路(实为乌节林荫大道)朝巴德申路的路段,并且没列事发时间。


起诉人称当时在爱雍·乌节(ION Orchard)外,发现左边的巴士在没发信号的情况下突然切换到右边,导致巴士右后保险杠撞到他汽车的左前保险杠。他没留意是哪条巴士路线,但抄下车牌。


据了解,涉案巴士的路线为190号,往返新桥路和蔡厝港巴士总站。


答辩人指根据起诉人的报案记录,车祸是在当天下午1时45分发生的,但被指的巴士当时“不在现场或所指车祸的附近”,而是在武吉班让第223座组屋附近的巴士站。


可是,法官认为,起诉人的投诉与答辩人的证据相符,因为调查报告显示,该巴士下午1时27分是在靠近义安城的乌节弯,与起诉人所说的1时45分时发生意外的时间相差不远。


法官说,不论是起诉人投诉碰撞事件,或巴士司机说他没感觉任何撞击力而不认为有意外发生,这两个说法都“没理由不可信”。


他指出,汽车的损坏可能没让巴士司机感受到撞击力,所以继续开动巴士;如此来看,巴士没明显损坏也不令人意外。


法官:批准起诉人修改诉状不影响主要事实


法官平衡各种可能性,认为车祸确实发生,司机当时无法觉察是因撞击力非常小,无法引起他的注意。


法官批准诉方修改诉状的要求,即把“乌节路”改为“乌节林荫大道”。他解释,批准起诉人的申请时说,因为只是更换路名,不影响主要事实,也并没更改诉讼的因由。


针对辩方要求修改答辩书,称是另一辆车涉案,法官指出,相关修改跟诉方地点的修改无关,不是因诉状的修改而产生的,决定驳回修改的申请。


诉方代表为张铢记律师(CK Teo & Co),辩方为李谛雅和黄安东尼律师(United Legal Allia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