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加拉籍客工在没有执照的情况下,为在本地工作的客工汇钱回乡,七个月内收到约200万元的汇款,昨天被判罚款1万5000元。


今年39岁的汗·菲道斯(Khan Ferdous)被指于2018年7月1日至2019年1月27日之间,在没有汇款执照的情况下,协助其他孟加拉客工汇钱回乡,因而触犯外币兑换与汇款业法令(Money-changing and Remittance Businesses Act)。


案情显示,去年1月22日晚上11时59分,警方在德斯加路巡逻时随机抽查,发现被告携带的蓝色包内有大量现金,还从他身上搜出四张提款卡、一本粉红色的笔记簿和一台手机。


经过点算,警方发现被告共携带了14万4928元的现金,问及原因时,他却无法给予合理解释,因此当场将他逮捕。


调查发现,被告在没有汇款执照下,为其他孟加拉籍客工汇款回乡。他每个周末傍晚5时30分至晚上8时30分之间,都会出现在德斯加路一个游乐场旁的空地。客工在领薪后,就会到那里请被告帮忙汇钱。


被告之后会把收到的汇款交给一名前来新加坡的孟加拉籍旅客,让他把钱带回孟加拉给自己的兄弟。被告的兄弟拿到钱后,就会依据汇款者的指示,与当地应该收到钱的人接洽,再以双方同意的兑换率,将新元换成孟加拉塔卡后转账给对方。


每汇1万元赚取31元 还设合作社帮会员投资


被告承认被捕当天被搜出的现金中,有9万5000元是分别在两个星期天,从70名孟加拉客工手中收集到的汇款。粉红色笔记簿则是用来记录汇款数额及所需要的相关资料与联络方式。


被告也承认,他每个周末平均能收到3万元至4万元的汇款,而每汇1万元,他能赚得31元。在提供汇款服务的七个月里,他共赚取6720元。以被告提供的资料来计算,他在这七个月当中,共收了至少200万元的汇款。


另外,警方搜出的14万4928元现金中,9万5000元是他收到的汇款,其余的钱则是客工投资的款项。被告称他成立了一个“Race Group”合作社,帮助会员投资,在大家的同意下,用这些钱设立一家制造砖块的工厂。


主控官指出,被告在没有执照的情况下汇款,有意无意中或将协助洗黑钱或资助恐怖分子的活动,为了起阻吓性作用,应该严惩,罚款2万元。


被告的代表律师则反驳,被告以低于市价的汇率为同乡提供汇款服务,而请他汇款的客工都说是把钱汇给家乡的亲人,这是造福大众的行为,与非法活动无关,因此恳请法官轻判,罚款1万5000元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