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人向朋友借贷300万元,以钻石手表与名牌手镯为抵押,并声称与中国政府完成调解纠纷后,就有钱还给朋友。岂料,说好的还款一直不见踪影,商人开出的支票也无法兑现,朋友最终入禀法院起诉商人,获判拿回欠款。


被指欠钱不还的商人是吴振顺(65岁),他曾是环宇集团(Grandlink Group)的主席,公司在2001年被令清盘,他同年宣告破产,如今已脱离穷籍。过去几年来,吴振顺卷入多起民事官司与刑事案件,最近一起便是与男子郭锦安之间的借贷纠纷所引发的诉讼。


根据昨天高庭发出的判词,郭锦安在今年1月入禀法院,向吴振顺追讨300万元欠款。郭锦安声称,他与吴振顺认识多年,曾是生意上的合作伙伴。去年4月,吴振顺告诉郭锦安,他因为打离婚官司和面对刑事案件而陷入财务困境,想向郭锦安借钱;吴振顺也说,环宇集团在和中国政府协商解决一些纠纷,料在谈妥后能取得一笔资金,到时候就能还钱给郭锦安。


郭锦安出于同情,在去年4月至7月间,分三次把总额200万元的款项,免利息借给吴振顺,后者则把一只钻石手表和一只卡地亚(Cartier)手镯交给郭锦安当抵押品。之后,因吴振顺还是缺钱,郭锦安便把手表和手镯还给吴振顺,让后者能套现。但吴振顺仍继续向郭锦安借钱,郭锦安又分两次掏出100百万元,前后一共借出300万元。


同年12月,郭锦安到银行兑现吴振顺发给他的支票,但无法兑现,向吴振顺讨钱也不成功,最终发起诉讼,并获高庭助理主簿判他取得即席裁决,即无须开庭传召证人,只须按照呈堂文件就胜诉。


吴振顺不服所判,向高庭法官提出上诉。他驳斥说,虽然郭锦安确实提供了300万元的贷款,但是属于非法放贷性质,款项是用于协助与中国政府进行调解,因此郭锦安不具有追讨款项的合法立场。


不过,高庭法官迪达星吉尔没有被辩方说服。他在判词中指出,没有证据显示郭锦安首四次借贷250万元给吴振顺,是为了促进与中国政府的纠纷调解,或让郭锦安从中有利可图。辩方也无法说明,吴振顺是如何把250万元用于调解活动。为此,法官维持原判,即郭锦安对这笔250万元的追讨取得即席裁决。


至于剩余50万元,因辩方的说辞并非完全不具说服力,法官批准辩方对这笔款项的索讨进行答辩,条件是吴振顺提交50万元作为担保金。然而,吴振顺没有按时交上担保金,法庭最终裁定郭锦安也可讨回剩余的50万元。(部分人名译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