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己知彼,百战百胜,在任何对立的情况中,敌对双方当然都希望知道对手握有什么牌,才能拟定作战策略。

若把一起刑事官司比喻为一场治罪与脱罪的战争,那控辩双方无疑就站在对立面。

在不久前的一场国会辩论中,国会反对党领袖、工人党秘书长毕丹星提到,控辩双方所掌握的证据并不对等,控方在这方面占了上风。

他认为,若主控官不与辩方律师分享证据,可能导致审判不公,他因此促请政府立法规定控方有义务向辩方披露证据。

内政部兼律政部长尚穆根回应时透露,有关部门已就此课题展开讨论,只是因为冠病疫情的关系,需要多些时间。

这一期的《说法识法》邀请Eugene Thuraisingam LLP的黄舒旺(Suang Wijaya)律师、王律师事务所(Wong Partnership)的专家及私人客户争议业务副司长兼白领和执法业务合伙人何贝旋律师,以及专家及私人客户争议业务兼白领和执法业务合伙人吕梓翔,来解释何谓证据披露。

国会在2010年修改刑事诉讼法,正式把刑事案件的证据披露列入管辖范围,制定了刑事案证据披露会议(Criminal Case Disclosure Conference,简称CCDC)的机制。

黄舒旺律师说,除了证据披露会议外,目前控方也得遵守最高法院上诉庭在两起案件中定下的指示,向辩方律师提供一些证据。一起是2011年裁决的莫哈末卡达(Muhammad bin Kadar)兄弟谋杀案,以及今年定夺的毒品走私案,被告是莫哈默纳比尔(Muhammad Nabill bin Mohd Fuad)。

吕梓翔指出:“虽然卡达和纳比尔的案件中附加在控方身上的证据披露义务并非经由国会通过的条例,不过那是最高法院上诉庭的指示,已记录在判词中,因此也具有法律效益。”

证据披露会议助被告做决定

证据披露会议适用于国家法院和最高法院审理的案件,涵盖多数刑事罪,包括《刑事法典》《滥用毒品法令》《贪污、贩毒和严重罪案(没收利益)法令》,以及《滥用电脑和网络安全法令》等。

以国家法院的案件为例,根据刑事诉讼法,控辩双方会在审讯开始前进行证据披露会议。主控官和辩方律师会告知彼此他们的立场、要传召的证人、将在审讯中提呈的口供、文件或证物、确定审讯日期,以及通知法官他们在庭上会着重于哪些事实或法律问题。

据国家法院网站的资料,被告有权决定是否参与证据披露会议。参加会议有助辩方了解控方掌握了什么证据,让被告决定之后该怎么做,比如是要继续选择抗辩或是认罪。

卡达义务:三司规定不利控方证据仍有道义须披露

2005年5月6日,69岁妇女谭颖娟在文礼道住家被捅110刀丢命。住在她楼上的两名邻居——卡达兄弟的哥哥伊斯米和弟弟莫哈末被指抢劫杀人。

这起案件于2006年至2008年间在高庭审理了94天,兄弟俩2009年被判共谋谋杀罪名成立,双双判处死刑。不过案件峰回路转,上诉庭三司在2011年推翻原判,裁决哥哥案发时不在罪案现场,无罪释放,弟弟则难逃一死。

三司在判词中批评控方没有及时披露死者丈夫卢绍九的三份关键口供书,导致法庭无法作出公正的裁决。其中两份是在开审后近一年半才提呈的,第三份更是迟至审讯结束前一天才被披露。

虽然事发时卢绍九中风卧床,但他是死者和被告之外唯一在场的证人,他在口供中清楚指出屋内只有一名歹徒。三司当时强调,虽然本地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但即使证据不利于控方,控方在道义上也有责任把这些证据呈堂。

三司因此在判词中规定,往后控方有义务披露:

一、任何控方未使用,但是根据合理推断,可能证明被告有罪或无辜的证据。

二、任何控方未使用,但是辩方律师可能凭此展开辩驳的证据。

纳比尔义务:开审前控方须披露关键证人口供书

新加坡籍男子莫哈默纳比尔原本因为贩运海洛英和大麻,被判处死刑。最高法院上诉今年3月撤销他的贩毒罪名,改判他拥有海洛英罪成,坐牢八年。

左右判决的原因是,控方没有传召四名关键证人供证,也未向辩方提供相关的口供书,就此定男子死罪不妥当。

2016年1月27日,中央肃毒局人员突击纳比尔位于盛港的住家,在卧室和储藏室里搜出毒品。本案的四名关键证人包括与纳比尔同住的妻子、男亲戚和女佣,以及把毒品带到他家的朋友。

控方指纳比尔是在知情的情况下接收毒品,而且是供贩运用途。而纳比尔则称他不知情,朋友把毒品带来时他在睡觉。

审讯期间,主控官只安排肃毒局人员上庭供证,却没有传召四名关键证人。尽管辩方要求取得这些证人的口供书,但控方却没有提供。

吕梓翔解释,通过这起案件,上诉庭规定,在特定情况下控方须在开审前向辩方披露关键证人所录的口供书,好让律师决定是否要传召他出庭。此外,若某证人给予警方的证词与他告诉辩方的说法不一致,辩方有权事先知道口供内容,以部署他要传召的证人。

现有机制有何不足?

虽然目前已有一些机制划定控方在证据披露方面的义务,但是受访律师认为,还是有好些不足的地方,包括交由控方自行评估辩方需要哪些资料,以及没有确切定下控方应在何时披露证据。

公开什么资料控方仍掌握决定权

何贝旋律师指出,无论是卡达义务或纳比尔义务,在一定程度上要公开什么资料,决定权还是在控方手里。例如,在卡达义务中,控方会按照自己的判断,给予辩方他们认为可信和相关的资料。

她说:“法庭也意识到,这么做可能导致控方无意间没有披露一些辩方可用的资料,而有时辩方甚至不知道这些信息的存在。”

黄舒旺也同意说,很多时候只有辩方才清楚哪些口供书有助于他们的论据。即使控方是不小心遗漏了一些口供书,也可能导致正义无法获得伸张。“应该有一套简单划一的条例,规定控方有责任披露所有控方证人的口供书。”

此外,何贝旋说,虽然在卡达和纳比尔义务中,上诉庭规定控方最迟应在开审前出示相关文件,但是控方可能基于某些原因而没有那么做,所以披露文件的时间点很多时候还是因案件而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