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戎加东路老字号云吞面店风波,“荣高叉烧云吞面”第二代老摊主过世后,前合伙人起诉老摊主的子女,指他们在同一条街上以相同商标开店,对前合伙人造成损失,须做出赔偿,但被判败诉。


高庭法官邓碧云昨天发表书面裁决指出,起诉人梁彬彬与老摊主伍华丁的儿子合股设立的公司已结业,原有店面的云吞面生意则由其他商人接手,因此伍华丁的后人另起炉灶,没有对梁彬彬造成损失。


此外,伍家后代决定在丹戎加东路开店,是为了保住已故父亲所辛苦打造的“荣”招牌,而非对付前合伙人;伍家的真正“敌人”是在原本店面、也打着“荣”招牌的新商家。


“荣高叉烧云吞面”原是70年前如切杜果路的路边摊,在上世纪80年代搬到德明熟食中心,以“荣高”为招牌营业,由第二代摊主伍华丁经营。


2012年,投资者沈春安以妻子梁彬彬的名义注资15万元,和伍华丁的儿子伍永生各占50%的股份成立有限公司,租下丹戎加东路287号店面,开了“荣高叉烧云吞面”(Eng's Noodle House Char Siew Wantan Mee),每年总营业额约150万元。公司之后添加一名股东郑财海。


随着伍华丁在2013年逝世,伍永生与合伙人夫妻逐渐不合,“荣高叉烧云吞面”公司在2018年2月底宣布结束营业,梁彬彬和伍永生也不再是该公司的股东与董事。


不久后,丹戎加东路上出现了两家与“荣”相关的云吞面店。原本的287号店面被老火汤集团租下后,开了“荣云吞面”(Eng's Wantan Noodle)。伍家后人则租下附近248号和250号的店面,重挂“荣高叉烧云吞面”(Eng's Char Siew Wantan Mee)开店。


梁彬彬去年入禀法院,起诉伍永生与两个姐妹以及郑财海,指他们串谋以相同商标另起炉灶,对最初经营“荣高叉烧云吞面”的公司和身为前股东的梁彬彬造成损失,伍永生也违反对公司的受托责任,为此要求法院下令他们作出赔偿。案件今年7月在高庭开审。


法官审理后裁定,四名答辩人并没有串谋对付梁彬彬的公司,或对她造成损失。首先,当伍家决定注册新的商标时,原本的公司已经停止营业,也不打算重新营业,所以不存在商业利益冲突。


其次,决定在同一条街重新设立家族生意的负责人是伍永生的姐妹,伍永生与郑财海都没有参与。姐妹俩这么做是因为想把父亲辛苦打造的生意延续下去,不让其他商家侵占属于伍家的“荣”招牌。


为此,伍家姐妹也提出反诉,指梁彬彬偷走属于伍家的家族招牌,让其他商家在原本店面以该招牌营业,要求法官谕令对手停止使用该招牌,但同样被驳回。


法官指出,使用“荣”招牌的是其他商家,而非梁彬彬,针对梁彬彬的反诉无法成立。(人名译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