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艺人黄奕良涉嫌用长柄铁刮刀打伤员工事件,昨天被判罪成。现年59岁的黄奕良被控一项蓄意伤人罪和一项滋事打架罪。他不认罪,法庭早前针对他蓄意伤人事件进行审讯。


黄奕良被指于2018年12月11日下午4时20分左右,在布莱德路新加坡回教综合大厦的食堂内,用一把长柄铁刮刀打孟加拉籍员工雅希度(Jahidul)的腹部两次,还敲打他的头部一次。


案件经过六天的审讯,控方在结案陈词中对黄奕良的五大论点一一驳回。


首先,黄奕良声称是员工要他打的,控方指这说法荒谬,而受害人供证时也非常笃定地指自己并没有要求挨打,更说自己当时“活在恐惧中”。


再来,黄奕良称他和受害员工关系良好,但在受害人的录音中却听见他一再辱骂员工。


控方指黄奕良也称和员工有“同意书”,是员工允许他用打的方式来教导他,但他却没能出示同意书,反倒是从录音中可听见他不断逼迫员工签一份同意书,可见案发当儿根本没有所谓的“同意书”。


而且,黄奕良一开始说是员工签下“同意书”后才对他动手,但后来却说即便员工签下“同意书”也不会动手,论点自相矛盾。


控方认为,黄奕良所谓的“同意被打”是他回想事件后做出的辩词,因为他一开始是否认打人,后来称两人起了争执,最终称是员工让他打的。


最后,黄奕良称员工为了离职才设下陷阱好能脱身。控方反驳,指两人没有有效合约,受害人无须他的同意才能离职,因此没有陷害他的动机。 


黄奕良在结案陈词中坚持自己的论点,指闭路电视画面可见他显得轻松,没有打人的姿态。


他哽咽说:“我不是一个怕坐牢的人,不过我没有做,我是在帮他。”


法官在听了控辩双方的结案陈词后,判他罪名成立,案展2月26日下判。


至于滋事打人罪,控方本有意不提控,让法官下判时考量即可。该控状指他于2018年6月9日晚上7时15分,在巴弗罗路第662座组屋的电梯内,用手机打另一男子的后脑勺。


对此控状,黄奕良也不承认罪行,法官因此将案件展延至2月15日进行审前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