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刑事法典》第377A节条文具歧视性,有违宪法第12条“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三名男子去年向高庭提出司法挑战遭驳回后上诉至最高法院,昨天由上诉庭五司审理。


大法官梅达顺在审讯中多次强调,他认为不仅要研究377A条文是否违宪,而是必须同时探讨政府在2007年选择保留377A条文,却宣称不会积极执法的做法到底是否存在法律问题。


这起案件的三名起诉人是陈生枝、王明及张志宏。五司是由大法官梅达顺、上诉庭法官潘文龙、朱迪柏拉卡斯、郑永光和庄泓翔组成。


根据第377A节条文,任何男性在公共或私人场合,与另一名男性进行严重猥亵行为而被定罪的话,可面对长达两年监禁。


三名起诉人都认为377A条文只针对男性,对于男同性恋者是不公平的歧视。其中,王明的代表律师图莱辛甘(Eugene Thuraisingam)提出有关性取向的科学证据,认为同性恋者并不能任意改变其性取向,377A条文因此具歧视性并违反宪法。


政府律师则指出,国会在1938年颁布377A条文时,除了为杜绝男妓以外,也为了维护民众普遍排斥男子之间发生性行为的公共道德,而政府在2007年选择不废除377A条文,只是想保留维护公共道德的标志性立场。


政府律师认为,政府并非针对男同性恋者,而只是没有足够的理由修法。


大法官不认同政府律师看法


大法官不认同政府律师的看法,指政府在2007年所面对的问题完全不同,并不是为了维护所谓的公共道德,也不在乎男女的区别,而是考虑到各种社群对于同性恋课题依然持不同的意见,最终选择了“政治平衡”,想以“各退一步”的方式解决分歧。


所谓的“各退一步”,就是政府选择不废除377A条文,但承诺不会积极执法。


大法官认为,要确立377A条文本身是否违宪,就必须探讨政府当时的做法是否存在法律问题。


陈生枝的代表律师拉维(M Ravi)对此指出,政府的做法不合逻辑,而且造成混乱。例如,一名警员若撞见一对男同性恋情侣发生性关系,以如今模棱两可的情况,若他不抓人,就有怠职之嫌,但若他抓人,却有可能违背政府的意愿,最终进退两难。


代表张志宏的高级律师尼荷哈佩星(Harpreet Singh)指出,政府当年虽然做出了“承诺”,却依然保留执法的权力,也不详加解释会在什么情况下执法,因此对于男同性恋者来说,即便两相情愿都还是有遭到逮捕的风险。


尼荷哈佩星认为,就算现今的政府能信守承诺,但这不代表未来的政府能。


对此,大法官指出,若根据“合理期待原則”(doctrine of legitimate expectation),政府对人民曾经做的承诺,未来将可能继续有效。


案件将择日裁决。(人名译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