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国没有通用的判刑相关做法,我国成立判刑咨询团时可参考其他司法管辖区的经验,但只须沿用符合我国需求和司法体系的要素。

判刑咨询团在我国也并非全新概念,司法界在2013年已成立判刑理事会(Sentencing Council)。判刑理事会由时任上诉庭法官赵锡燊领导,七名成员皆由大法官梅达顺委任。

周凯年说,成立理事会的主旨之一是透过提供更清晰的判刑和方法指导,协助国家法院行驶判刑权力,使相似罪行的判刑更一致可预测。

不同的是,接下来将成立的判刑咨询团不仅包括司法界成员,还会包括法律界专家。因此他认为,咨询团具有更广泛的法律知识与经验,有助在更广的层面上提供指导原则。

内政部和律政部在决定成立判刑咨询团前,曾参考英格兰和威尔士、苏格兰等司法管辖区的做法,并征询相关人士的意见。

陈庆文解释,各地做法不尽相同,一些司法管辖区如英格兰和威尔士等倾向于采用相对具约束力的判刑指导原则,但加拿大等国家却给予判刑高度司法酌情权,目前并未采用指导原则。

周凯年也以英国和澳大利亚为例指出,英格兰和威尔士的判刑理事会为法官和推事提供判刑指导原则,属检讨性质;维多利亚州的判刑咨询理事会则属咨询性质,旨在就判刑议题进行宣导,以缩小社区、法庭与政府在这些议题上的距离。

针对英格兰和威尔士立法规定法庭须遵守相关判刑指导原则,周凯年认为我国没这个必要,判刑指导原则对法庭不具约束力的话,能为法官保留最大程度的独立性,让他们在参考原则的同时酌情决定判刑。

陈庆文则说,经过谨慎草拟、定期更新,也保留足够司法酌情权的指导原则一般足以发挥效力。“现实中,没有两起案件是100%相似的,判刑既非科学也非艺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