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年前为了离婚与妻子对簿公堂时,林佳明(假名,53岁)经历了与妻子在庭上互揭疮疤的不愉快经历。

他受访时说,当初婚姻会走到无法挽回的地步,主要是因为妻子有许多她自己都无法解释清楚的不合理行为,包括反对他与同事到马来西亚新山吃晚餐,之后还把他护照剪烂等。

“当初想离婚时,会担心孩子没有完整的家。但权衡利弊后,我觉得即使维持完整家庭,但相处不和谐情况越来越严重,最后也只会影响到孩子。”

政府目前正就未来是否让已达成离婚共识的夫妻以更和睦方式申办离婚一事征求公众意见。可探讨的程序包括允许联合申请离婚的双方无须以原告和被告身份办理程序,且不用证明是对方哪项过失导致婚姻无法挽回。

目前,韩国、日本、马来西亚等国都有允许双方在达成共识后提出离婚的程序。

以马来西亚的民事婚姻制为例,自1976年起,夫妻只要就离婚达成共识就可提出申请,无须证明婚姻破裂。当然,当地还是有夫妻离婚时相互争辩,对簿公堂。

告别原告被告对立身份 可避免上庭互揭疮疤

林佳明认为,无须以原告和被告的对立身份办离婚的建议对像他这样的离婚者来说肯定有帮助。与妻子对簿公堂那两年,造成不少负面影响,过程中得不断数落对方不是,难以平息怒气。

因此他认为,离婚程序主要应该是为了让彼此对未来达成共识,而不是上庭互揭疮疤。

他说:“我花了两年时间在庭上走完整个离婚程序……离婚程序主要目的应该是让彼此对下来安排达成共识。婚姻已破碎了,无须再责怪彼此,而是应该赶快厘清重点,继续走下去。”

黎德仪(43岁,幼教教师)约11年前因丈夫出轨,难过地带着儿子从香港返回新加坡。与美国籍丈夫分居三年后,她以此为由提出离婚。

她认为,每对夫妻状况不同。如果性格不合但可以和平离婚,其实程序快一点会比较好。

作为过来人,她说,要先分居三年,就像有一件悬而未决的事。三年后可能心境上恢复得差不多了,但在办离婚程序时,又要感受那种痛苦,因此她觉得没必要分居三年才能离婚。

学者:无法挽回 劝和只会弊多于利

新加坡国立大学社会学系副教授陈恩赐认为,和睦离婚虽可行,但即使是和睦离婚,当局还是应该规定夫妻在上庭提出离婚前先接受辅导,确定这段婚姻确实有无法化解的分歧,无法挽回再办理离婚。

他指出,如果婚姻无法挽回就最好不要拖下去。“在一起”当然是好,但如果已无法挽回,劝和只会弊多于利。

飞跃社区服务副执行主任林孔怀受访时解释,离婚时通常会谈家产分配和孩子的事,而双方会以原告和被告身份思考如何得到孩子的抚养权。

“他们有的会觉得若要提告取得抚养权的机会,就得说对方的问题是什么……这样就很难把精神放在孩子身上。”

但如果过程中不用以原告和被告身份面对彼此,林孔怀认为,这些夫妻在无法挽救婚姻时也无须指责对方,而是可以一起去安排孩子的未来。

他不认为更和睦的离婚方式会让整个程序更容易。林孔怀说,离婚须面对很多后果,相信大多数人是逼不得已才会做出这个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