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是否应在案件裁决前禁止公开被告身份,我国将维持现有的做法,让被告接受公开审判,除非法庭因特定情况禁止,媒体可报道被告的身份。
内政部长兼律政部长尚穆根在国会答复官委议员陈艺旋医生有关政府如何监管媒体报道性罪案审讯,保护涉案的医疗工作者名誉时做出回应。
他指出,律政部早前已评估是否在案件下判前应禁止公开被告身份,为此考虑各司法制度的做法,它们可归纳为两类。第一类做法倾向于在定罪前保护被告的身份。例如,在爱尔兰,涉及强奸案的被告在定罪前,身份不被公开,除非法官允许。
在瑞士,如果法庭认为被告的安危可能因此受到威胁,或被他人严重歧视,法庭可允许不公开被告的身份。在新西兰和澳大利亚,由陪审团听审的审讯,法庭若认为公开被告身份会影响公平裁决,可禁止公开被告身份。
第二类做法主张“公开正义”的原则,不让法庭有权力保护被告身份。例如,英国的立场是公开司法程序,但针对特定案件,限制媒体公开被告身份。目的是保护弱势证人与受害者,避免影响司法程序。
尚穆根:仍会探讨最合适模式
他解释,这个做法的短处是被告的声誉可能因媒体报道受严重影响,即便他们最终被裁定无罪。这不仅限于医生,也不限于性罪案的审讯。
“两类做法各有利弊,我们在评估后决定维持现状,即让被告接受公开审判,并公开裁决。屡次犯案的被告,公开他的身份也可鼓励其他受害者上前求助。”
“不过,我们的立场不会一直维持不变,也意识到倾向第一类做法的一些好处。虽然现在维持现状,我们仍会检讨,决定最适合新加坡的模式。”
尚穆根也指出,我国法律目前已能禁止媒体公开涉及法庭程序的儿童与未成年人身份,除非获法庭批准。性罪名或儿童虐待案的受害者也可在清堂的情况下供证。法庭也能下庭令,禁止媒体公开证人的名字、照片等可暴露其身份的资料。
媒体在报道案件时也得遵守法律,避免藐视法庭和诽谤行为。这些法律有助于维护司法程序和相关人士的声誉,确保报道公平且准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