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森堡法新电)欧洲法院周二裁定,欧洲企业有权禁止雇员在工作场所佩戴宗教或政治象征物,包括伊斯兰头巾。
欧洲法院是针对一名女穆斯林萨米拉因戴头巾而遭解雇的案件作出这项裁定。
萨米拉于2003年成为利时保安公司G4S的接待员,当时该公司有一条“不成文的规定”,禁止雇员在上班时佩戴任何宗教、政治或哲学标志物。
2006年,她要求戴头巾上班,但遭到拒绝。后来,该公司正式推行有关禁令,萨米拉也遭到解雇,于是状告前雇主歧视。
欧洲法院指出,欧盟法律虽禁止基于宗教的歧视,但G4S的禁令并非针对某个员工,而是所有员工都须遵守的规定,因此不构成“直接歧视”。
欧洲议会最大政党欧洲人民党党团主席韦伯对这项裁定表示欢迎。他在推特发文说:“雇主有权禁止雇员上班时穿戴头巾。欧洲价值观必须在公众生活中得到实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