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早报网讯)中国人大常委会今天表决通过了中国首部针对境外非政府组织(NGO)的专项立法。
中国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今天举行了闭幕会,境外NGO境内活动管理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以147票赞成、1票反对、1票弃权的情况下,获得通过。
全国人大委员长张德江表示,制定该法是将NGO在中国境内的活动和管理纳入法治轨道。这有利于保护其合法权益,促进友好交流与合作,并能有效防范和打击各类违法活动,维护中国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虽然新法律的详细条文尚未公布,不过据中通社、新华网对该草案第三次审议的报道,草案三审稿对境外NGO的限制做了适度放宽;例如放宽了对境外NGO的限制,包括删除“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驻在期限不超过五年”的规定、允许NGO可根据业务范围、活动地域和开展活动的需要,申请设立代表机构,但严格规定NGO在中国境内活动的资金来源、收付及其账户管理并须向社会公开。
境外NGO发展会员的限制也稍有放宽,虽然依然境外NGO依然不得在中国境内发展会员,但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草案从初审起便受到国际舆论的关注,外界担心中国政府出台草案是为了限制NGO在中国的活动。
国际特赦组织今天发表声明,指该法律的目的是进一步扼杀公民社会,必须废止。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张勇则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制定该法是要让NGO在中国的活动更加顺利、更加有序的开展,并不是要限制NGO来中国活动的政策。
他强调,中国对NGO来中国开展友好的交流、交往、合作一直抱着积极、开放和欢迎的态度。
